王培杰判决书 王培杰与董云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5-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堤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答辩人.第二.答辩人丈夫在世时,收入可观,原告在家收入少,无力建房.练村镇"王新安"大桥北头的三间小房和两间灶屋是答

堤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答辩人。第二、答辩人丈夫在世时,收入可观,原告在家收入少,无力建房。练村镇“王新安”大桥北头的三间小房和两间灶屋是答辩人和丈夫出资修建,房屋产权应归答辩人所有,并且原告也没有本案所涉房屋的房产证。

房屋建成后,答辩人和丈夫外出务工,为保护房屋安全,将该房屋交给原告夫妇看管。第三,答辩人和三个孩子虽与原告夫妇共同生活,但生活花费不需原告负担。综上,练村镇“王新安”大桥北头五间房屋产权属答辩人,原告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新蔡县练村镇王围孜村委马集村民组村民,在该村民组有一处住房,原告有二子二女,被告于1995年与原告的次子王志友结婚,先后生育三个女孩。婚后原告及被告夫妇未分家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在新蔡县练村镇“王新安”大桥北建成三间主房、两间旁房,并于1998年12月10日由新蔡县练村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新集建(练土)字第9806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9年,被告的长女出生后,被告夫妇与原告分家生活,原告将王围孜村委马集村的住房分给被告夫妇居住,2004年12月13日王志友遭遇事故死亡,获赔160000元,办理王志友丧葬等事宜支出后余款130000元,其中被告长女应得的30000元现由原告掌握。

另外,王志友生前给原告使用16000元,他人归还被告的16000元,也被原告占有至今。被告于2004年带着子女搬进位于练村镇“王新安”大桥的住房,与原告共同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搬出,返还住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提交的书证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住房,系原告及被告夫妇(王志友在世时)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所建,属家庭共同财产。1999年原、被告分家生活,位于练村镇王围孜村委马集村的住房分给了被告家庭,“王新安”大桥的住房由原告夫妇使用居??004年王志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