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龙东阿 广东高院二审“广州黑社会第一案”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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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广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性.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省高法提出了抗诉.省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吴明来出庭支持此次抗诉.另外,该案18名被告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据悉,今天省高院将合并审理检院的抗诉和被告的上诉. 2002年8月15日,周广龙黑社会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三人被判死刑;其余21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002年8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广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性、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省高法提出了抗诉。

省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吴明来出庭支持此次抗诉。另外,该案18名被告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据悉,今天省高院将合并审理检院的抗诉和被告的上诉。 2002年8月15日,周广龙黑社会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

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三人被判死刑;其余21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002年8月20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递交了抗诉书。 据悉,18名被告人的上诉意见大致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和法院判决不当。

其中被判处死刑的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的辩护律师认为,因杨永华这一单伤害案就有3名被告被判死刑,显然量刑过重。 周广龙在上诉时还认为,最高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解释在2002年出台,而该案是2000年以前形成,2001年11月开庭审理,因此对该案的定罪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吴伟东的辩护律师李德良则说,吴伟东没有参与强迫交易,法院判决他犯强迫交易罪不当。

其他14名被告也提出了上诉。其中大多数人的上诉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基本一致,要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检察院抗诉三大理由 理由一:一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杨粤刚不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杨粤刚在1999年4月向中国南方航空集团股份公司运输部装卸设备处装卸一队国际分队分队长余穗建和国内行李室主任李远东各贿送富康牌小汽车1辆,只是为了方便其公司货物顺利发货,并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因此认定杨粤刚的行为不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

检察院认为:杨粤刚向余、李二人贿送巨额财物在使自己的货物获得优先发送的同时,必然会导致他人本应正常发送的货物延期发送,破坏了正常的货物运输秩序。

这足以证明杨粤刚主观上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 理由二:一审追加认定原审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为强迫交易罪的共犯不正确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参与强迫颜某昌高价租用五联公司的车辆的犯罪事实。

但一审认定吴伟东、张贵启是该宗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检察院认为:根据原审被告人周广龙、张春秋、吴伟东、张贵启的供述及被害人颜某昌的陈述,证明作为五联公司股东的吴伟东、张贵启在买车时并不知道要租车给颜某昌,他们没有与周广龙、张春秋、张宝军合谋强迫颜某昌租车,亦没有与周广龙、张春秋、张宝军强迫颜某昌签订租车合同。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吴、张二人是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并分别处以一年、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刑罚是不正确的。 理由三:一审追加认定张春秋等为故意伤害杨永华的共犯不正确 检察院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参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永华的犯罪事实。

但一审判决认为:据被告人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张春秋原所作供述,各被告人均称伤害杨永华是在股东大会上由柳述清提出,勤国耀发货运公司的股东包括五联公司指派到该处的张春秋、张宝军全体决定的,因此被告人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柳述清均应对伤害杨永华的事实负责。

检察院认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实在殴打冷某明之后的股东大会上,除柳述清外,其他被告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再用暴力手段对付杨永华,王能文在此之后还离开了广州。

虽然张春秋、马兴彦等人参与了早期的犯罪预谋,但后来均明确表示放弃犯罪,并反对其他同案人继续实施犯罪,对周广龙等人故意伤害杨永华并不知情。因此,一审追加认定张春秋等人为共犯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