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龙书法 黑社会“老大”难逃法网 周广龙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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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南方网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周广龙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天(11月26日)上午在广州中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广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柳述清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恶行累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广龙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在激烈的争抢客源.货源的过程中,被告人

南方网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周广龙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天(11月26日)上午在广州中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广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柳述清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恶行累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广龙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在激烈的争抢客源、货源的过程中,被告人周广龙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网站利益,于1990年开始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地盘、斗殴、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

1994年1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禁止在以上地区非法拉客的决定后,被告人周广龙对政府的上述禁令置之不理,继续带领其团伙成员在广州火车站一带进行强行拉客等非法活动,并以威胁手段向在广州火车站地区经营客运、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强收拉客费、保护费。

1995年以来,被告人周广龙为控制广州火车站东广场的拉客市场,纠集被告人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等人殴打同在该广场强行拉客的孙某军及其同伙,逼其退出竞争,从此,周广龙独占该广场的拉客市场。

其后,以被告人周广龙为首,被告人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及同案人张宝军(在逃)为骨干的犯罪集团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周广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张春秋及张宝军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该组织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则受周广龙指使带领打手实施暴力犯罪。被告人铁维鹏、张金明、史少平、金永德、张业刚、胡希仁、白华明、王小华、朱子军、张春明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人还充当打手。

被告人铁维鹏、张金明、史少平、金永德、张业刚、胡希仁、王小华、朱子军、白华明、张春明伙同太加亮、“大金牙”、“山猪”、“大勇”、“小胖”“小北京”、“山西”、“徐超”(均另案处理)等同案人,一部分在本市广园中路客运站拉客,每天向周广龙交纳50元管理费,另一部分人在广州火车站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向货主、司机勒索保护费,欺行霸市,随意殴打、欺压群众。

1997年10月,被告人吴书刚积极借助被告人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联合周广龙及甘某某、杨某田共同组建“平安货运处”,由周广龙负责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打击竞争者以垄断货运线路,并先后因此获得20%、24%的干股。

为了垄断广州至郑州铁路线的服装货运市场,周广龙先后安排吴伟东等人故意伤害柳某明、沈某英等人,致柳、沈重伤,此后,沈被迫加入“平安货运”的经营。1999年底,周广龙为了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掩饰其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纠合张春秋、张宝军、吴伟东、张贵启在本市成立了“五联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五联公司”),周广龙占该公司50%的股份,其余四人均分剩余股份。

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周广龙、张春秋、张宝军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非法垄断了广州至兰州、西安等货运线路,“五联公司”不需投入资金、人员,也不参与具体经营,但在上述货运线路上均强占大比例的“干股”,垄断以上线路货运后,又以抬高价格的手段,非法谋取暴利。

在实施垄断过程中,周广龙组织、指挥打手对不愿意合作的人员进行伤害并致6人轻伤,此外,还强迫颜某昌交易。

2000年2月始,被告人周广龙指使被告人张春秋、张宝军伙同被告人柳述清、马兴彦等人组织成立“勤国耀发货运公司”,以暴力、威胁手段对本市芳村区岭南花卉市场的鲜花货运进行垄断经营,从中谋取暴利。在垄断过程中,对在本市芳村区岭南花卉市场做花卉、鲜花货运的符某某、肖某某、颜某某、冷某某、胡某、蒙某某、杨某某分别实施恐吓、殴打、泼流酸等一系列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行为,迫使上述被害人退出经营。

天网恢恢

以被告人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财物。破案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周广龙等人大量的非法所得。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即周广龙、张春秋、张宝军、张贵启等人,以上骨干基本固定;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垄断经营、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支付打手费用、为逃避追逃者提供经济支持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重容称霸一方,在服装货运、芳村花卉货运的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五联公司”未成立前,即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未正式建立前,周广龙通过策划、指挥、招揽、引诱、拉拢、胁迫、安排、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建立后,周广龙对该组织居于统率、支配地位。

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有些是明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积极参入该组织,或成为该组织成员后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的一般参加,随声附和,但均是明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予参加的故意。

被告人周广龙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五人重伤、十人轻伤,在致人重伤中,伤害杨某华的手段特别残忍并致其严重残疾;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并用于伤害他人,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且在本案的犯罪中是主犯。

被告人柳述清、张春秋、吴伟东、张贵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柳述清参与伤害杨某华的手段特别残忍致其重伤,并致其严重残疾,被告人吴伟东致二人重伤,六人轻伤,被告人张春秋、张贵启均致一人重伤、七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且在本案的犯罪中是主犯。

被告人张春秋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春秋、柳述清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邹立杰参与故意伤害杨某华的手段特别残忍致其重伤,并致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主犯。被告人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李春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共同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春学参与故意伤害杨某华的手段特别残忍致其重伤,并致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书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铁维鹏、张金明、史少平、胡希仁、张业刚、金永德、吴太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铁维鹏致一人重伤、五人轻伤,张金明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史少平致五人轻伤,金永德、张业刚、吴太胜、胡希仁均致四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粤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被告人王小华、朱子军、白华明、张春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被告人周广龙、张春秋、吴伟东、张贵启、柳述清、吴书刚、铁维鹏、张金明、金永德、张业刚、吴太胜、史少平、胡希仁、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李春学、杨粤刚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伟东、王能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能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太胜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广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组织者,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张春秋、柳述清、邹立杰在参与的犯罪事实中,均起积极或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在参与伤害胡桂花的事实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吴伟东、张贵启参与的其他犯罪事实,均起主要或积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铁维鹏、张金明在伤害被害人柳银明,被告人铁维鹏、史少平在伤害被害人胡桂花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认罪态度不好,酌情从重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广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柳述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邹立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春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张贵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伟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春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二~七年有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