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陈兴良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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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体现 记者: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使执法活动更显人性化的措施,如提押被告人时使用头罩,对在押人犯不强制剃光头等,这些措施获得了社会的好评,您对这些措施如何评价? 陈兴良:"司法人性化"是指司法机关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除了上面提到的措施外,它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改进死刑执行方法,以及在判决书中不再使用以前那种严厉谴责.有辱人格的提法,如"狗急跳墙"等等.这些改革举措值得

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体现 记者: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使执法活动更显人性化的措施,如提押被告人时使用头罩,对在押人犯不强制剃光头等,这些措施获得了社会的好评,您对这些措施如何评价? 陈兴良:“司法人性化”是指司法机关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

除了上面提到的措施外,它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改进死刑执行方法,以及在判决书中不再使用以前那种严厉谴责、有辱人格的提法,如“狗急跳墙”等等。

这些改革举措值得称道,但更应值得关注的,是其所折射出来的司法理念上的重大变化。过去我们把司法看成一种专政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专政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政治话语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被彻底否定的对象,因此,他们的人格也同时被否定,致使其权利被漠视。

如果强调对他们的权利保障,就会被认为是打击不力,心慈手软,同情敌人,成为一个立场问题。现在的政治话语则发生了变化,在民主与法治的理念之下,犯罪人虽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还是应受到法律保护。

并非一个人犯了罪,就失去了所有权利。作为一个公民,虽然有的权利被剥夺,有的权利被限制,但他仍然还享有其他一些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人,其基本的人权、人格和尊严,是法律无法剥夺、不能剥夺、而且也不应剥夺的,这正是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体现。 在过去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司法以赤裸裸的暴力出现,当时的司法活动力图制造、渲染残酷的场面,如死刑公开行刑,并且采取非常残酷的方法,让旁观者受到震撼,感到恐惧,以此使刑罚发挥其效用。

当时的刑罚对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如耻辱刑,以耻辱作为一种刑罚,并同肉刑结合起来,例如我国奴隶社会中的墨、劓、刖、宫等刑罚,使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的同时蒙受终身的耻辱,而这正是当时统治者通过刑罚活动所追求的,其目的就是要制造恐怖以威慑犯罪人和其他人。

这是与当时的专制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孟德斯鸠说过,专制的最大原则就是恐怖。恐怖是专制制度存在的基础,国家要制造一种制度化的恐怖,通过恐怖来强化它的能量和力量,否则专制制度就无法生存,这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一个特点。

在专制制度下,这种残忍的、非人性化的司法有其存在的逻辑必然性。在当时的政治话语下,是正当的,符合其制度逻辑。马克思也曾说过,专制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 所以,我们看司法人性化,不能把它仅仅当做一种司法现象,而要认识到这是一种制度逻辑的体现。

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与文明的基础之上,我们正在建立现代法治制度,而司法人性化正是从现代民主与文明中推演出来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

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司法人性化与执政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相通的,司法也应当以人为本。 司法人性化更有利于预防犯罪 记者:但现在实行的这些司法人性化的措施,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罚的威慑力? 陈兴良:刑罚的人性化肯定会减少刑罚的威慑力。

但问题在于,任何刑罚的威慑力都要受到当时的制度逻辑的限制。在封建专制社会里,可以去追求这种非常残酷的刑罚效果,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但在我们现代文明制度中,不允许超出现代文明所允许的限度来追求刑罚的这种威慑力。

虽然产生威慑效果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我们现在要强调手段的合理性。过去强调目的合理性,认为只要能达到威慑效果,就可无所不用其极,这是以目的合理性来证明手段合理性。

如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以法去法,主张只要达到消灭刑罚的目的,无论怎样残酷的刑罚都可施行。目的合理性在任何社会没有变化,但手段会发生变化,我们现在强调手段合理性,不能为了追求威慑犯罪的目的,采取任何手段。

我们不允许采取残酷手段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古代社会没有其他方法来更好地防范犯罪,只好单纯地依靠刑罚进行威慑,因此刑罚严酷。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更加深刻和科学,可以有更多的方法来防范犯罪,不再单纯地依靠残酷的刑罚来威慑犯罪、预防犯罪。

更为重要的是,刑罚的威慑从来没有从根本上能预防犯罪的产生。其一,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二,追求刑罚的残忍化效应,主观上是想通过残忍威慑犯罪,但随着残忍度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会降低。

长时间使用某种严酷刑罚,其效果会急剧下降。第三,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一个社会经常用残酷的刑罚,就会使民心也变得很残忍。

老百姓对残酷的东西就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更容易去犯严重的犯罪。而在一个平稳的、刑罚轻缓的社会中,很轻的刑罚就可能使人们的心灵产生很大的触动,也就可能发挥制止犯罪的作用。事实证明,残酷的刑罚并不能达到威慑犯罪的作用,而恰恰通过一些人性化的、尊重人的做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犯罪人感到人性的温暖,从而能够幡然悔悟,悔过自新,这是一个预防与制止犯罪的更好办法。

提倡司法人性化不能遮蔽更深层次的问题 记者:现在各地出台了不少司法人性化的措施,大多是自发进行,这是否可能造成法制的不统一? 陈兴良:应该说有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各地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是自下而上进行的。

这些做法本身当然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也不免会造成一些混乱,可能导致法制的不够统一。

在总结各地司法人性化改革举措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做出一个统一性的规定。有些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加以确认。 对司法人性化的做法,在整体上应当肯定,这是司法理念重大转变的生动体现。

但我们也要看到,时下流行的一些做法,也是有局限性的,我们不能忽视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减少犯人痛苦,这是值得肯定的。现在的司法体制里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或者是某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所能独自完成的。司法人性化的措施值得肯定,但不能遮蔽司法体制改革中更远大的目标,不能掩盖更深层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