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出巡之阴阳判 “阴阳判决书”是怎样出笼的?

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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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新华在同一案件中,炮制了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要求的"2.1万元的损失",给被告的判决书中,是"原告诉称物品损失及其他的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在给原告的判决书中则认为:"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2万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见6月13日<广州日报>)包公出巡之阴阳判 "阴阳判决书"是怎样出笼的?断是非.辨黑白的堂堂法官大人竟然蔑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在判决书上耍太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新华在同一案件中,炮制了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要求的“2.1万元的损失”,给被告的判决书中,是“原告诉称物品损失及其他的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在给原告的判决书中则认为:“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2万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见6月13日《广州日报》)

包公出巡之阴阳判 “阴阳判决书”是怎样出笼的?

断是非、辨黑白的堂堂法官大人竟然蔑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在判决书上耍太极,玩两面派,真是令人匪夷所思。也许面对棘手的案件,在鱼和熊掌难以兼得的窘境下,陈法官只好采取两全其美的做法,通过一阴一阳来令原告、被告皆大欢喜。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这样一手遮天导演的自相矛盾的判决显然是掩耳盗铃。就算是原告服从判决不上诉到省高院,陈某一手导演的闹剧依然会在执行判决时露出马脚,终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包公出巡之阴阳判 “阴阳判决书”是怎样出笼的?

陈某不惜冒着风险知法违法背后的猫腻不言自明,从中也可看出少数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上存在的漏洞———按说,案件的审理、判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还得经合议庭法官们集体讨论、协商;就算是主审法官能左右审判结果,判决书从书写到最后发送到当事人手中,要经过多道严格程序和多人认真的审核。

包公出巡之阴阳判 “阴阳判决书”是怎样出笼的?

试想,陈新华的同事们如果有一个人能负起责任,能严格按程序办事,又怎么会导致荒唐的“阴阳判决书”出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