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的法理依据 告别“法不责众”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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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当他忌惮的善恶有报未至,而期待中的"法不责众"成为现实,对他来说,变本加厉违法就是可预见的结果·在执法力量做不到的情况下,追究部分人而"放过"其他人,是证据的要求和执法的无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选择性执法"·每个仍抱有"法不责众"心态的人,都要尽快与之告别.和普通人相比,执法者更该先行一步--他告别的早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普通人告别的快慢23日本报"法治时评"栏目,我就发生在陕西汉中的哄抢事故车上橘子一事

·当他忌惮的善恶有报未至,而期待中的“法不责众”成为现实,对他来说,变本加厉违法就是可预见的结果

·在执法力量做不到的情况下,追究部分人而“放过”其他人,是证据的要求和执法的无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选择性执法”

·每个仍抱有“法不责众”心态的人,都要尽快与之告别。和普通人相比,执法者更该先行一步——他告别的早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普通人告别的快慢

23日本报“法治时评”栏目,我就发生在陕西汉中的哄抢事故车上橘子一事谈到“法不责众”问题。篇幅所限,只点到为止,今天重点说说它。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一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在法治不健全甚至恶法当道的封建社会,“法不责众”曾被视为反抗专制的手段,被赋予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不责众”观念却必须彻底摒弃。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及具体内容,说不上尽善尽美,仍有进步空间,但总体上反映了人民利益,是从保护公民权利角度制定、施行的;任何对现有法律的违反,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与个人违法相比,群体违法的破坏力更大,对法治的伤害更甚。拿陕西汉中的哄抢事故车上橘子事件来说,四五十人一起抢,被抢走的橘子多达一吨之多,货主损失之大,远不是个人抢夺能比。

从违法者角度,“法不责众”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在遵纪守法方面,人也分“三六九等”,有的人随时随地守法,有的则需要外力的强制。对后一种人来说,守法还是违法,很多时候是利益考量的结果:抢了东西还能“全身而退”,就抢;抢点东西要被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就不干了。参与哄抢的人中,持这种心态的不在少数。当他忌惮的善恶有报未至,而期待中的“法不责众”成为现实,对他来说,变本加厉违法就是可预见的结果。

而从执法者角度,“法不责众”是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背离。类似哄抢事件时有发生,参与者被追究责任的信息不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原因未必一定是执法问题,也可能是相关信息公开不顺畅。但对执法机关来说,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角度,检讨一下是否存在这类问题不无必要。这是因为,在这种多人参与的事件中,执法的确存在难度,一旦执法者有畏难情绪,“法不责众”很容易成为事实。

人多,取证有困难。四五十人抢走一吨多橘子,除非有证明表明有人组织,参与者应对总的损失负责,否则,“各自为战”的每个人,只需对自己所抢走的橘子负责。现场按住他,拿了多少一称即知,但逃离现场将“赃物”转移的,事后取证就比较困难。

“选择性执法”,是执法者面对的一大非难。“这么多人违法,干吗抓住我不放”?在“中国式过马路”等场合,违法者也多次搬出这一自认为拿得出手的理由。如果警力足够,哄抢场合当场按住每个人,闯红灯时候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每个违法者,当然好,但在执法力量做不到的情况下,追究部分人而“放过”其他人,是证据的要求和执法的无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选择性执法”。

如此执法的效果,显然不像每个违法者都受到追究那样理想,但比“法不责众”要好得多。

严格执法,也要区别对待。抢得多的和抢得少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与普通参与者,要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但这种区别,只有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方能体现。一旦“法不责众”,每个人都无需承担责任,也就谈不上责任上的差别。

每个仍抱有“法不责众”心态的人,都要尽快与之告别。和普通人相比,执法者更该先行一步——他告别的早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普通人告别的快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