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吐槽没了 神吐槽:我们拿“老赖”真的没一点办法了么?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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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没有借条,拿老赖就没办法了吗?法院教你这两个补救措施!最近有位女"老赖"赖出了新高度.据红星新闻报道,5年前,女"老赖"陈小敏将女大学生王倘撞成植物人后,火速与丈夫周艳兵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房产归周艳兵,然后就"消失在人海"了--神吐槽没了 神吐槽:我们拿"老赖"真的没一点办法了么?因肇事车辆本就在周艳兵名下,作为婚内财产周艳兵负有共同管理义务,法院当时判定周艳兵有"共债共尝"义务,可周艳兵宁愿坐牢也不愿赔钱

没有借条,拿老赖就没办法了吗?法院教你这两个补救措施!

最近有位女“老赖”赖出了新高度。

据红星新闻报道,5年前,女“老赖”陈小敏将女大学生王倘撞成植物人后,火速与丈夫周艳兵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房产归周艳兵,然后就“消失在人海”了……

神吐槽没了 神吐槽:我们拿“老赖”真的没一点办法了么?

因肇事车辆本就在周艳兵名下,作为婚内财产周艳兵负有共同管理义务,法院当时判定周艳兵有“共债共尝”义务,可周艳兵宁愿坐牢也不愿赔钱……

在这5年里,可怜的王倘从植物人状态走向了生命的终结。而更可怜的,其二老王建平、李桂莲夫妇也陷入了孤苦无依、求告无门的境地。在王倘救治期间,二老卖房、借遍亲友的给她治病续命,除了欠下亲友10多万元,至今还欠着医院医疗费17万元,女儿离世都快一个月了,遗体被困在太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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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手握生效判决,但二老就是没能陈小敏、周艳兵处得到赔偿。

有没有似曾相识“老赖”归来的感觉?

相信很多人都会想起去年的“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案。将赵勇父亲撞伤后,黄淑芬一不道歉,二不赔偿,更声称“我就是人品有问题”、“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赵勇辞工陪护父亲,卖房借债给父亲看病,就是拿不到赔偿款。

神吐槽没了 神吐槽:我们拿“老赖”真的没一点办法了么?

如出一辙的是,在事发当天和赵勇照过面后,黄淑芬就避而不见,一个月内闪电离了婚,女儿名下多出了房产和汽车……

把人给撞了,把对方好端端的家庭拖入“家破人亡”的黑暗境地之中,就不用负责任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说到哪里都是这样,可欠下血债的,却成了大爷!一些人逃避责任担当起来,人性之恶是没有极限的。良心就给狗吃吗?

鉴于交通肇事案后“老赖”行径多发,有网友总结出了“老赖”们规避责任承担的“三不一没有原则”——“三不”是:不垫付、不赔偿、不调解;“一没有”:就是没有钱。

这一“原则”反过来又被一些“新老赖”在处理交通肇事理赔时奉为圭臬。无论黄淑芬,还是陈小敏、周艳兵夫妇,都是这么干的。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耍赖”,也就在此。

一些“老赖”,就是这么钻法律的空子,欺负受害者及其家庭的。这份广为流传的“三步一没有”教科书,有关部门关注到了吗?又有何破解之策?

其实按说,咱们国家是有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第101条则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可是在实践中,这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交通肇事案的处理,却呈现出浑不搭界,完全脱节的态势。为什么呢?

早在2014年,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曾公布过一份《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指出依法此类纠纷,须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才可向法院起诉,而此期间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

从交通事故发生,到涉事双方诉诸公堂,厘定权利,定纷止争,交警部门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个必经之途。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需要多久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看明白了吧?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最快也要10天,要是遇到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那就得“15天 ”了。这个“ ”究竟是多少?那就得根据检验、鉴定进度来定,完全就是个未知数。在此期间,交警部门手段有限,至多就是扣下肇事车辆而已。

这边厢,你还在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检验,做鉴定,比如伤残等级评定,再走到法院审理那步确定赔偿额;那边厢,一些无良肇事者却早削减了脑袋,在进行闪电式离婚、转移财产之类的操作了。

等全套司法流程走完,赔偿数额确定下来,可拿来赔偿的肇事方财产却也不见了!

所以,面对这“三不一没有”的“老赖”们,有关部门早该引起关注,联手寻求破解之道了!按照我的想法,可以建立这样的法院和交警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

一旦有涉嫌造成人员重大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发生,最终很可能走向法院定纷止争的,交警部门可建议受害人前置性的去申请法院进行对方的诉前财产保全,或是由交警部门直接和法院方面进行联动,要求对肇事者一方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而且,30天的诉前财产保全期,不把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伤残等级评估时间计算在内,而是在其基础上顺延。

只有从前端就开始防范,不让肇事者有转移财产的时间,把其财产先就冻结起来静候发落,才能避免受害者一方拿不到赔偿款,同时法院因执行难司法权威被削弱的双输局面出现。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当法律对“老赖”不起作用,谁还会相信法律?设置这样的法院和交警部门联动机制,也是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肇事者的财产,在前端就给冻结、保全起来了,当然也就不会有后来的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性不可靠。有些人在债务承担责任面前,不要脸起来,根本就没有下限。只有制度的完善,堵住漏洞,并在执行层面高效运转,才是破解“三不一没有”的灵丹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