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网关注:阜丰集团董事徐国华假离婚案:抛妻弃子养小三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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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附全文)前妻状告阜丰集团高管徐国华离婚财产欺诈,追诉"亿元股权"举步维艰离职女工结婚15年,终遭上市公司高管丈夫遗弃.离婚所得前夫股权折价款仅100万元,后意外得知,前夫所持股权于离婚当日,市值已近人民币4千万元,于是愤然起诉.而案件诉讼期间,涉案股权市值更一度高达近两亿.这其中是否存在着"蓄意欺诈"?离婚股权分割是否有欠公平?一场原本看似明朗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为何迟迟得不到判决?一.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 4000万股权分妻仅1/20 2011年 6月4日,

(附全文)前妻状告阜丰集团高管徐国华离婚财产欺诈,追诉“亿元股权”举步维艰

离职女工结婚15年,终遭上市公司高管丈夫遗弃。离婚所得前夫股权折价款仅100万元,后意外得知,前夫所持股权于离婚当日,市值已近人民币4千万元,于是愤然起诉。而案件诉讼期间,涉案股权市值更一度高达近两亿。这其中是否存在着“蓄意欺诈”?离婚股权分割是否有欠公平?一场原本看似明朗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为何迟迟得不到判决?

一、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 4000万股权分妻仅1/20

 2011年 6月4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十字路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吴长玲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离职女工,而其前夫徐国华则是阜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两人曾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徐国华一次性支付吴长玲股权财产折价人币100万元。

但吴长玲在离婚一年后起诉至法院,诉称自己是在遭受了前夫徐国华的“欺诈”情况下才签订离婚协议,其当时根本不知道前夫名下股票的真实情况,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股票分割的条款,对该股票进行重新分割。这本来是一桩简单的离婚案件,却因前妻吴长玲一纸“欺诈”诉状而风波再起。由于此案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成为了一起获得普遍关注的巨额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

    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徐国华名下的股票到底价值几何?吴长玲应当分有多少?吴长玲起诉徐国华“欺诈”属实么?事情的前后曲折究竟如何?

    早在2009年4月7日,徐国华、吴长玲双方就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这份由徐国华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的股票是这样约定的:“截至2009年4月7日,徐国华持有的阜丰集团有限公司1.85%的上市股票全部归徐国华所有,徐国华一次性支付给吴长玲该股权财产折价人币100万元。在办理完离婚手续7日内一次性打入女方本人账户”。

    而作为阜丰集团上市公司执行董事的徐国华所持有的1.85%的股份意味着什么呢?真实价值又是多少呢?据评估:徐国华在阜丰集团实际持股比率为1.85858542%,持有阜丰集团在香港上市的流通股票3085.2万股。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2009年04月07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1.36港元,总价值折合人民币为3699.5万元。

如果平均分割,吴长玲应得人民币1849.75万元,但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吴长玲只能分得100万元,少分1700多万元,出现惊人差距。而根据评估报告,截止2010年05月27日时,徐国华所持有的阜丰集团1.8585542%流通股票市值更高达一亿七千二百多万元。

    “我当时并没有股票这方面的概念,我只有初中文化,不太懂得这些东西。”吴长玲说。在离职前吴长玲只是一名仓库保管员,对电脑操作一无所知,更无炒股经历。“作为一个家庭妇女,根本不知1.85%上市股票的价值是多少,认为徐国华一次性支付给我100万元已经不错,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离婚协议签订以后,吴长玲听朋友说前夫徐国华的股权价值实际已经超过了一亿。其所在的阜丰集团仅2009年一年的利润就达10亿元,而前夫徐国华拥有集团公司1.85%的股权,看似比例微小,但实则价值惊人。

    吴长玲深感自己被欺骗,便于2010年4月6日,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将前夫徐国华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股权分割的条款,重新分割徐国华持有的3085.2万股阜丰集团香港上市股票。

当问吴长玲起诉前夫是反悔还是维护自己权益时,她显得非常激动。她说:“我虽然只是一个家庭妇女,但诚信是懂的。言而有信是做人的根本。如果我当初知道徐国华持有阜丰集团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有3085.2万股,我是怎么也不会签字的。要知道,即使是一角钱一股,也值300万元啦。

可是,他故意不告诉我到底有多少股,只告诉我1.85%这个比例,比例这么小,我不懂股票以为很少。而且徐国华反复跟我说,股市泡沫大,那些香港股票不值钱,给我100万元已经很高了。我当时还挺感激他的,真是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啊,傻啊!现在才知道他骗了我!”

二、     十五年糟糠之妻一纸诉状告高管前夫

    现在提起前夫,吴长玲充满恨意。但是回忆起之前的日子,吴长玲说还是有许多美好的回忆。

    1995年1月1日同为阜丰集团员工的吴长玲和徐国华登记结婚。那时阜丰集团只是山东莒南县的一个酒厂,吴长玲和徐国华在同一工厂车间上班。婚后,和大多数中国妇女一样,吴长玲一边上班一边操持家务。

“徐国华是一个很有事业心的男人。” 吴长玲说。徐国华只有中专文化水平,婚后徐国华一边工作一边求学深造,而吴长玲则选择了退回家庭,默默支持丈夫的工作。在妻子的支持下,徐国华取得了大学本科学历,事业上也渐入高峰,业绩突出,成为公司的核心骨干。

    吴长玲回忆说那时虽然生活得不算富有,他们小两口的日子倒也过得算和睦。丈夫所在的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2007年阜丰集团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为一个逐渐走向国际化的集团企业。徐国华也因为工作能力突出,被任命为该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从而拥了集团一定比例的股份。

    “2007年,集团决定高管以及部分中层干部家属停职回家,让家属在家专心相夫教子,支持丈夫的工作,免去高管们的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工作。于是,我和其他几位高管家属一起离开集团回家,一心一意照顾起了丈夫和孩子。”吴长玲说。“但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和职位的升迁,徐国华在外结识其他女人。便屡次向我提出离婚,只是我一直被蒙在鼓里,因为他跟我说要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

    2009年在徐国华的执意要求下,吴长玲同意与徐国华离婚。2009年4月7日,吴长玲、徐国华在山东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结束了长达14年的婚姻。

    据吴长玲所说:从2008年开始丈夫一直以“假离婚”(离婚不离家)为借口诱使她与其离婚。因为前夫执意离婚,后又一再承诺只是名义上离婚,只是出去一段时间,过一阵再办理复婚手续。吴长玲就随了前夫的意思,与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时,两人除了对房子、车子作了分割外,还约定孩子随吴长玲生活。吴长玲表示,离婚后不久徐国华就与外遇对象结婚生子,然而,最让她痛恨的是徐国华不但感情上背叛自己,还处心积虑的在财产问题上如此蒙骗,让她少分了将近1800万元的巨额家产。

在吴长玲看来,与徐国华做了14年夫妻,为他抚养、教育儿子,料理家务,使他全身心投入工作,他能有今天,是自己在身后默默付出的贡献,不念功劳念苦劳。所以她坚持打这场官司,就是要让人们看到身为家庭妇女的糟糠之妻是如何遭受男人抛弃和欺骗,就是要给自己和社会上像她一样的女人讨一个公道。

2010年4月6日吴长玲向法院起诉丈夫离婚财产欺诈。莒南县法院受理后,先后于2010年5月12日、6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均未判决。后案子移送到临沂中院审理。从2011年4月18日到2011年12月1日,案子又拖了7个多月。2011年12月6日再次开庭。

三、     离婚分产却隐瞒股权市值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历次庭审中,徐国华在与吴长玲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存在欺诈问题,都是双方代理人争论的焦点。

    吴长玲代理律师余婧表示:徐国华所在阜丰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有限公司,对于徐国华在该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股票数额及股票价值,吴长玲并不知情;徐国华作为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非常清楚自身所持股票的实际份数与价值,而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故意隐瞒了持有股票的真实份数与价值情况,

只是告知持股比例“1.85%”,利用吴长玲只有初中文化、对电脑操作一无所知、不具备上网查询信息的技能,更无炒股经历,在仅知晓被告持股比例时根本不可能凭一己之力查获股数和每股市值,更不可能仅凭一个百分比数字就计算出全部股权的真实价值,在此情况下,徐刻意隐瞒重要信息,完全是利用了吴长玲的善良无知和信息劣势,其目的就是借用一个看似渺小的股权比例,制造其名下股权价值不高的假象,使吴长玲作出错误判断。

    余婧律师还强调:徐国华在其亲笔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一次性支付吴长玲该股权财产折价人民币100万元”,言下之意就是其名下的股票价值为200万元,给付吴长玲一半的折价款即100万元。这一点充分说明徐国华不但对股票真实份数进行了隐瞒,还对股票的实际价值做了虚假的告知。因此,徐国华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徐国华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却不这么认为:他们坚持认为,阜丰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公司的股票总数、每天的股票交易价格、收益情况、执行董事持有的股票数额都是公开的,任何人均能通过网络查询得知;而且,《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注明“徐国华为该集团执行董事,持有该公司1.

85%的上市股票”,徐国华已经明确告知自己的持股比例,该股票的价值就能查询出来,这证明,徐国华根本没有隐瞒的意思,更没有隐瞒的可能性。

其次,《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吴长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关系作出处分,其在《离婚协议书》上亲笔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表明吴长玲完全认可该协议的内容,因此徐国华不存在欺诈情节。

    余婧律师对此进一步举证反驳。她指出:吴长玲作为一个特定的主体,不具备调查涉案股票真实份数与实际价值的能力。

这一事实被《港股认知调查报告》的研究结论所证实:35岁以上的高中及以下化文化水平的不会上网的人均不能在仅知道某人持有香港某上市公司具体股权比例的前提下,查到该人持股数量及其相应价值。像吴长玲这样的家庭妇女,只知相夫教子,与外界接触甚少,其关于涉案股票惟一信息来源就是掌控该股票的徐国华。这种特定对象不在能查到信息的人之列,根本不能凭借持股百分比查获对应股票的准确价值。

余婧律师还强调:吴长玲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情况有知情权,而徐国华作为实际掌控家庭财产的一方有对另一方告知财产详情的义务。即使另一方有可能通过多方奔走了解到涉案股票相关信息,也不能免除掌控财产的一方的这种告知义务。

四、     吴长玲案为何结案迟迟不决?

    自2010年4月6日,吴长玲向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至今已经过去快两年的时间。为何难以下判?

    在被问及此案是否存在法律难点时,余婧律师表示,此种案件在现代社会十分普遍,不属于难以裁决的案件之列,而且本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谈到法院为何迟迟不能审结?余婧律师表示不理解。

    据吴长玲回忆说:“因案件标的巨大,按照山东省高院的规定,我开始是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中院立案庭却在我的起诉状上批注‘此案应由莒南县法院受理’,于是我就在2010年4月6日改向莒南县法院起诉了。”然而让吴长玲不解的是,莒南县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不但迟迟不能下判,且在漫长的10个月后,又将案件移送到临沂中院。

    皮球又被踢了回去。临沂中院重新受理本案后,于2011年4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从那次开庭之后,案子又拖了7个多月,中院才通知我还得开一次。”2011年12月6日临沂中院再次开庭,而且这次开庭仍然不了了之。

    吴长玲回忆了 2011年12月6日临沂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在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合议庭成员入座后,徐国华的代理人递给审判长一张书面材料,审判长看了一眼,退给徐国华的代理人,说你先拿着,然后打电话。

随后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急匆匆的进入法庭大声问道:“谁是记者?谁是记者?”记者应答:“我是”。这名男子大吼:“出去,这个案子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其他的人都出去。”边吼叫边将旁听席上的人都清理出了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吴长玲十分不解地说:“我们这个案子是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离婚案件,根本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条件,早在去年莒南县法院审理本案时就已经驳回了徐国华关于不公开审理的申请。

怎么临沂中院第二次开庭又不公开审理了?”据她说,从2010年4月6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今已快两年了,案子从临沂中院转到莒南县法院,又从莒南县法院转到临沂中院,经过两家法院的四次开庭,至今仍是未知数。

    吴长玲最后说:“徐国华是上市公司高管,有钱有势。而我只是一个弱女子,根本无法与他抗衡。”对于临沂中院于2011年4月18日第一次开庭就已表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为何拖延7个月之久既不下判又不开庭,以及2011年12月6日第二次开庭不允许记者旁听庭审过程,吴长玲一再表示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