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否定制度】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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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司法实务中,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适用这一制度,顺利揭开公司的面纱,却并非法律规定的那般容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法人资格否定制度]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基本案情]2016年初,R公司先后向H制品厂(普通合伙)(自然人Z和F系该厂合伙人,该厂于2016年6月份注销)提供新门帘料.旧门帘料等生产塑胶的原材料,

司法实务中,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适用这一制度,顺利揭开公司的面纱,却并非法律规定的那般容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

【法人资格否定制度】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

【基本案情】

2016年初,R公司先后向H制品厂(普通合伙)(自然人Z和F系该厂合伙人,该厂于2016年6月份注销)提供新门帘料、旧门帘料等生产塑胶的原材料,企业合伙人之一Z及其父亲M对此供货事实及货款多次书面确认。

【法人资格否定制度】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

2016年9月,自然人Z和F以自己成立的H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2016年7月成立)对此前所设合伙企业H制品厂欠付R公司货款的情况再次进行了确认,确认欠款金额本金30余万元且确认R公司所供货物并无质量问题,被告F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了H制品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

【法人资格否定制度】2018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哪些制度?

后虽经R公司多次催促,H制品有限公司及自然人Z和F迟迟不予支付货款。为了逃避债务履行,自然人Z和F不接电话,不见面,躲避原告,导致公司人去楼空,财产流失。

【当事人一时大意,造成证据内容瑕疵】

本案看似非常简单清楚的案件事实,由于R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手续的不规范,给诉讼造成了麻烦问题。

首先,本案并没有货物运输的有力凭证,仅有几张称重单,至于货物从哪里起运、通过谁运输、运输目的地等情况均没有证据证实;

其次,收条和欠条上的发货人或者权利人并未注明R公司名称,而是表述为R公司的股东J;

再者,实际收货的H制品厂已经倒闭并注销,并未与R公司落实债权债务转移的相关手续,而是由H制品厂的原合伙人即自然人Z和F作为股东另行设立了H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曾在欠条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实际上,R公司已经无法追究H制品厂的责任了。而R公司的现状是人去楼空,经过律师的调查取证,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唯一有可能实现清偿的途径就是追究自然人Z和F的法律责任,即揭开公司的面纱。至少,在实体权利上先获取法律文书的确认,而后考虑执行。但本案中Z和F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足呢?是否契合法定情形呢?

另外,本案的原告如何确定,是以J的名义还是以R公司的名义呢?本案在立案之后,即便承办本案的法官也提出了这个疑问,甚至法官有过应该以J的名义起诉的念头,毕竟书面证据显示的债权人是J,以J的名义起诉在证据上看起来似乎更为直接和便利。

【实事求是,完善证据,准确拟定诉讼方案】

一、实事求是,J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

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律师提交了R公司的企业信息,其中载明了J的股东身份;另外,还提交了J与R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的夫妻关系。毕竟,J个人是没有货源的,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并提供货物的主体只有R公司。

二、H制品有限公司在欠条上欠款人处加盖公章的行为或债务转移或并存的债务承担,结论一致

本案中不存在债务转移协议,原债务人H制品厂注销后,其合伙人Z和F仍应该承担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H制品有限公司在欠款人处加盖公章,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自己承担债务的意思。当然,此处如果理解为债务转移,结论也是H制品有限公司要承担责任,作为H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的Z和F依法也应该承担责任。

三、Z和F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有如下两方面:

一方面,H制品厂系合伙企业,Z和F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显然,Z和F对H制品厂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H制品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Z和F在未对H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履行,不接电话,不见面,踪迹全无,导致H制品有限公司场地荒芜,公司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哄抢一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均下落不明,实际也无法进行清算。这显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但这一理由中的诸多因素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遗憾的是,这里并没有采取列举方式明确“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争议。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H制品有限公司实际已经停止了经营,作为股东的Z和F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尽可能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一走了之,任由债权人哄抢一空,混乱不已,公司账册、资产等均下落不明,导致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清算。由此,可以认定Z和F对不能清偿的债权负有过错责任!

对于股东怠于清算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作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结果】

1、决被告H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x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决被告Z和F对上述债务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如此判决,让人看到了收回货款的曙光,心中一块石头落地!

【律师提醒】

本案的标的不大不小,几十万元,律师在看到当事人手中的几张凭证后,内心还是很纠结,因此也是忐忑的。一番研究查证后,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诉讼方案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全部支持!庆幸之余,也不得不引起反思!假如本案中律师分析的证据瑕疵问题不存在,本案的诉讼将更加顺畅无疑!

对于已经发生的“历史”,我们不能进行假设,而只能作为前车之鉴,为此后的类似问题点名要害之处!而笔者也非常期待自己的执业心得能够避免更多的类似问题发生,能够对有需要的人有所提醒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