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明案情 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3-0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被告人田文付,幼名铁柱,男,1957年7月8日出生.被告人熊瑞真,又名熊瑞珍.熊瑞公.万意,男,1939年8月17日出生.被告人张文明,幼名参观,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8日,被告人田文付伙同熊瑞真.张文明等人预

被告人田文付,幼名铁柱,男,1957年7月8日出生。

被告人熊瑞真,又名熊瑞珍、熊瑞公、万意,男,1939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人张文明,幼名参观,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8日,被告人田文付伙同熊瑞真、张文明等人预谋后,以将一女子介绍给新蔡县练村镇徐营村委孟湾寺村民徐某某的儿子作妻子为名,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收条、户籍证明信,证人徐某某、钟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付、熊瑞真、张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相互分工,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文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熊瑞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张文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依次缴纳。)

四、责令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的人民币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