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方勇 房县“7 9”故意杀人案成功告破 犯罪嫌疑人方勇畏罪自杀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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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7月20日讯讯(方新): 7月19日中午12时许,负责搜捕工作的公安民警在房县城关镇溜石板沟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初步鉴定,尸体系房县"7.9"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方勇.    发现尸体的地方山高林密,据分析,方勇是迫于警民联合搜捕的强大攻势畏罪自杀.通过DNA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仍在进行之中.   7月9日10时28分,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房县法院新单元楼四楼一女孩非正常死亡,两眼出血,死因不明,请来人.接警后,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技人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7月20日讯讯(方新): 7月19日中午12时许,负责搜捕工作的公安民警在房县城关镇溜石板沟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初步鉴定,尸体系房县“7.9”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方勇。

    发现尸体的地方山高林密,据分析,方勇是迫于警民联合搜捕的强大攻势畏罪自杀。通过DNA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仍在进行之中。

   7月9日10时28分,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房县法院新单元楼四楼一女孩非正常死亡,两眼出血,死因不明,请来人。接警后,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技人员于10时31分赶到案发现场,经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死者,吕某,女,现年19岁,房县一中应届毕业学生,现场位于房县人民法院新单元北梯四楼2号(死者家中卧室),尸体仰卧于床上,尸体面部覆盖有被子、枕头,尸体眼、口部有血迹,初检为故意杀人案。

    初步确定案件性质后,经过进一步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调取案发现场四周的监控录像,发现案发前方勇曾在案发楼房对面长时间逗留,10点45分民警锁定方勇就是“7.09”故意杀人案真凶。

案发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方案,为案件侦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地警方快速反应,立即成立了“7.9”专案指挥部,并在11时20分启动了紧急应急预案,从刑警、治安、交警、城关派出所、国保、经侦、看守所等单位抽调民警,对城区四个主要交通要道组织民警设卡堵截,组织公路沿线派出所、交警分辖区开展设卡盘查、堵截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

并在县内发放悬赏公告11万多份,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悬赏2万元缉拿凶手,同时向周边县市发放协查通报。在20个乡镇组织干部群众设卡拦截,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地点开展地毯式搜查,并组织警民对其最可能逃往的城郊凤凰山区域实施围捕。

    附犯罪嫌疑人方勇基本情况:方勇,生于1957年9月14日,现年52岁,家住房县城关北街177号,原系房县沙河乡财政所工作人员。1985年9月25日,方勇因贪污嫌疑被审查,怀恨办案人员县财政局原人事教育股长赵某有意对自己过不去,遂起杀人之心。

次日清早,方勇以找赵某谈话为由将赵骗进自己寝室,乘其不备,用提前准备的斧子,猛击赵某头部,赵某当即昏倒。方勇唯恐赵某不死,又举斧照赵某头部猛击数下后,畏罪潜逃,同月28日被抓捕归案。

受害人赵某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脑水肿,虽经住院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成为终身残疾。1986年4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方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减刑四次,实际执行刑期20年零3个月,于2006年7月释放。方勇从2007年元月开始多次到县信访局上访,以在服刑期间未被开除公职为由,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信访局认真负责地接待了方勇,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案件交办给县监察局。

    2007年10月3日,县监察局作出《关于方勇要求恢复工作信访事项的答复》,明确告知方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消,方勇被判刑后应当办理开除手续而未办理,对已经自然丧失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不受影响。

    方勇对此答复不服,于2007年11月29日向县政府申请复查。县政府复查后认为,县监察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政策,依据准确,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房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房政信复字〔2009〕6号)予以维持。

    方勇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08年4月9日作出《关于方勇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十政信复字〔2008〕8号),决定对方勇的事项不予受理,建议方勇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诉求。

    2008年9月18日,方勇向房县人事仲裁委员递交人事仲裁申请书,房县人事仲裁委员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方勇于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距2008年9月18日申请仲裁时间已达两年多,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同时,方勇多次到县财政局上访,以《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由要求恢复工作,该《通知》在第四条安置就业问题中,明确提出必须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项所列的五个条件(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刑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一般刑事犯;4、捕前系支内职工、支边青年或已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城市但不符合回家条件;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因此,财政局明确答复,方勇不符合可以回原单位工作的条件。

    县监察局、县政府、十堰市政府三级复查复核,明确回复方某诉求不予支持。

    方勇愿望没有实现,便多次到上述机关缠访、闹访,信访局等单位始终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正确疏导的原则,做好其思想工作,原县委书记师永学,现任县委书记张歌莺及有关领导多次热情接待方勇,指示有关单位认真接访,解决其生活困难,并安排其所在辖区城关镇做好稳控工作。但方勇不听解释与劝告,并扬言报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