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李怀亮 “赵作海式”冤案何以一再发生?——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调查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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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平顶山市"死刑保证书"案,在被告人李怀亮被羁押近12年后,于4月25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经过一天的审理,2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平顶山市"死刑保证书"案,在被告人李怀亮被羁押近12年后,于4月25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经过一天的审理,25日下午6时,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2001年8月7日李怀亮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

因为同样涉嫌故意杀人,且最后都是无罪释放,媒体曾将该案称为新版"赵作海案"。

和赵作海一样,在失去自由的十多年间,李怀亮家破人离;被害人父母为了给死去的女儿伸冤,几乎每天以泪洗面,在上访路上苦苦奔波。而因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给被害人父母的"死刑保证书",此案也备受舆论质疑、批评。

在4月25日当天的审理中,平顶山中院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早在2011年,新华社记者率先披露了李怀亮被羁押十年、历经七审三判、始终难以定罪的经过。此后近两年时间,记者多次对李怀亮案进行追踪报道,使案件逐步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作为第一个报道李怀亮案的记者,在为李怀亮重获自由、沉冤得雪而高兴的同时,也为这起冤案造成的司法公信力流失、党和政府形象受损而遗憾。

(小标题)七审三判,嫌疑人被羁押十多年难定罪

李怀亮的亲属李爱梅、李怀松等人告诉记者,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在排查中,李怀亮(时年35岁,农民)因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叉"而被公安机关带走。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批捕。

然而,预料中的审判却迟迟没有到来。直到两年之后的2003年8月,案件才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李怀亮的家人也旁听了庭审。在法庭上,李怀亮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杀人。法官问他原来为啥承认,李怀亮回答说,他不承认,办案人员就会用里面带有铁链子的锁打他。

尽管辩护人提出了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后来,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原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近12年。

(小标题)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存在诸多疑点

根据李怀亮家人及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材料,记者发现,李怀亮一案存在以下重大疑点:

第一、血迹及血型问题。据了解,在案发现场的花生地里,公安人员曾发现有相当大的一滩血迹(O型血)。然而,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尸检报告以及案发后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李怀亮与被害人身上均无出血伤口;此外,根据相关检验报告,被害人郭小花的血型为A型血,李怀亮的血型为AB型,和现场遗留的血迹血型均不相符。

第二、脚印问题。案发后,叶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曾对现场所留脚印进行提取,并用石膏做了模型带走。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当时帮公安机关搬运模型的湾李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当庭作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时从现场提取的鞋印是38码凉鞋。法庭调查显示,李怀亮平时穿44码鞋,事发当晚,所穿的也是44码平底拖鞋。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一对李怀亮很有利的证据,却未在起诉卷宗中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