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2017-07-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现就调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全省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暂按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为:营职及营以下为2152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即团职2252元,师2452元.2.全省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营职及营职以下为1961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现就调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全省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暂按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为:营职及营以下为2152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即团职2252元,师2452元。

2、全省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营职及营职以下为1961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即团职2061元,师2261元。

3、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市,按上述办法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调整为:太原在职2466元,退休2283元;阳泉市在职2630元,退休2424元;长治市在职2210元,退休2025元;晋城市在职2583元,退休2372元 ;朔州市在职2254元,退休2056元。团职、师职在营职及营职以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和300元。

4、对1953年底前入伍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仍按晋人字(2006)227号文规定执行。

5、调整后的全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份起执行。

二、根据2007年7月份2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和晋人字(2007)164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我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采用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发,即补发在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未公开之前,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暂定标准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