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法的特点】《法制副主任 讲述法治好故事》第181期

20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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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林丽珠律师,担任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长湖苑社区法治副主任.秉持"专业,负责,高效"的工作理念,坚守法治宣传的一线工作.讲述人:在上一期法治故事中,我们谈到黄女士与其丈夫周先生被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三笔欠款,共计十二万元,一笔五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一笔两万五用于支付装修款,一笔四万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对方是周先生的妹妹.我们了解到,对方的主要证据是两份欠条,证明周先生分别借款用于购房以及装修,一份还款确认书证明周先生长期向其妹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讲述法的特点]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林丽珠律师,担任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长湖苑社区法治副主任。秉持“专业,负责,高效”的工作理念,坚守法治宣传的一线工作。

讲述人:

在上一期法治故事中,我们谈到黄女士与其丈夫周先生被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三笔欠款,共计十二万元,一笔五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一笔两万五用于支付装修款,一笔四万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对方是周先生的妹妹。我们了解到,对方的主要证据是两份欠条,证明周先生分别借款用于购房以及装修,一份还款确认书证明周先生长期向其妹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讲述法的特点】《法制副主任 讲述法治好故事》第181期

而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以及原房屋所有人对首付款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原房地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其中一笔借款时间在购房款付款时间之后,该笔借款的发生原因不合理。

【讲述法的特点】《法制副主任 讲述法治好故事》第181期

该案件在庭审中发现,由于对方提交的关于五万元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的欠条以及两万五千元借款用于装修房屋的欠条均没有原件,直接导致法庭怀疑这两笔借款的真实性;另外,在我们全方面的调查追问下,对方与周先生对于三笔借款的实际发生时间、地点、支付方式以及其中一笔借款为何与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时间不相符合等等基本事实情况,均不能作出合理且基本一致的陈述,法庭也更进一步质疑本案借款的基本事实,对方也因此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

【讲述法的特点】《法制副主任 讲述法治好故事》第181期

庭审结束后,我们收到对方撤销起诉的裁定。最终,黄女士捍卫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这也跟大家普及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债务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除了上述列明的情形之外,法院也会对债务发生的基本事实进行严密调查,必不会让有心人虚构债务损害相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轻易得逞。

另外,本案债务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法院对于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更是会严于一般的主体。因此,不论债务是发生在任何主体之间,债权均应当做好规范的、有迹可循的借款手续,以便在出现纷争时厘清事实。

我是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林丽珠律师。讲好法律故事,传递法治声音,让我们共同创建和谐家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