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写入】最高法:依法治国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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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上要求,人民法院要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在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写入]最高法:依法治国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上要求,人民法院要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在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写入】最高法:依法治国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会议提出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制度的保障举措,其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强调了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战略高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写入】最高法:依法治国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其学习贯彻会议上要求,人民法院要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在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写入】最高法:依法治国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这是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强弱项,补短板,加快司法领域制度建设步伐,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的重要举措,也必将在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司法,把依法治国的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的效能。

法治是规则之治,即通过一定程序将预先制定的规则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用好这个工具,需要规则普遍、一致适用的“底层”技术支持,才能让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行为和后果有章可循,才能预见行为及其效果以及必要时通过国家机器强制实现这样的效果,来发挥法律的规范效力、建立法律秩序、减少治理成本。

法律统一适用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正是因为法官在把握好法律推理方法这个“工具的工具”上的复杂性:法律的普遍、抽象、滞后且未必周延,在面对“天下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的千变万化的具体事实时,需要司法者具备很高的知识、经验、技巧和职业道德水平,方能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处理具体问题的妥当性之间保持恰当平衡,所谓“有良法,须有良吏乃能成。

良吏者,本真实之心,有通便之才,厉明作之政也”。加之因为有对抗才有诉讼,使大多数法律问题都不会是“闯红灯扣三分”那么简单,需要经受住利益相关方的质疑、大众的评价和历史的检验,这些都会给裁判标准带来压力。

对此,在传统的法律方法训练之外,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法律的重述、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编撰公布案例,目的都旨在维护法律确定的规范功能。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发展迅速,推动法律的统一适用当然更具挑战性。所以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公开的要求加上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裁判冲突问题有所显性化,以至于出现同一个案件当事人拿着相互冲突的较高层级法院的判决来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

中国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司法权是中央事权,通过法律适用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标准理应全国一致。但是,相互冲突的裁判理由和结论,人们会问究竟哪一个才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呢?

目前各级法院通过总结提炼裁判规则、公布类型化指导、参考、示范性案例的方法来为法官裁判方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法官也有类案的自发运用。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做法以及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其路径都是旨在融合法律推理演绎方法和类比方法的优势来完善法律方法,实质是让推理工具更好用。

如果把对抽象的概念、规则中有争议的文义、目的等解释,以规模化、类型化的事实予以填充并固定裁判方向,无论在法律传播、共识形成、示范参考上,都有可能比单纯通过明确推理大前提(如公布司法解释、纪要)或单纯公布缺少指导性(不完全归纳小前提)、约束力的案例要好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实施办法,也更像是两种法律方法的综合。

当前通过规模化的公布类型化案例或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作为法律推理方法的完善来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可能需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

案例指导是个制度性问题还是技术性问题?毋庸讳言,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深刻改变着人们参与诉讼的方式和司法的方法,《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所指的“强制类案检索”,其中“检索”两字,就区别于二十世纪法官办公室那满墙的案例汇编。

法信就各类案件所提炼的案例要旨,目前已达13万条之多。问题是,这些案例要旨是否存在类案裁判标准上的冲突,有冲突怎么办?案例如果有参照执行的效果,其效力从哪里来?不参照怎么办?这都说明,案例指导首先还是个制度问题,其权威性、效力性明确了,在消除分歧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来支持其实用性就相对简单得多。

类案强制检索结果是个事实判断问题还是法官依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官是依样画葫芦还是有识别是否属于“类案”的裁量权和责任?类案的“强制”检索,显然是希望如果是类案就应当按照效力层级予以参照。

在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和裁判效果的妥当性上,可能会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这也是目前一些法官以具体问题排斥参照案例的理由。判断是否是类案,当然有个识别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在普遍与特殊、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中,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务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

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案例的编撰,从种属概念的逻辑上,也是能够做到梳理清晰、并形成知识树的。

在一级案由下有二级案由,案由下根据诉讼请求、规范基础、争点、事实、证据、程序、政策等要素是可以继续梳理出不同类型的。借助于信息技术的支持,特别是在大数据算法突破的情况下,检索这些案例,极可能就是一个事实判断,不仅能识别“法”,也能帮助判断“情和理”,这自然会对不同法官的前见、偏见、知识、价值观的不同起到某种约束矫正作用,也将极大地助力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当然,正如有学者指出“事实是不需要说理的”,法律事实总意味着某种价值建构,法官识别出差异事实,如果突破了过去的裁判类型,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形成新的裁判要旨和指导案例,不妨碍法律的生长。

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遵循先例,中国司法的功能是重在生产出法律上的正确答案以建立法律秩序还是促进纠纷解决?首先,大部分简单通过适用清晰明确的规则,是不需要检索案例的。其次,检索规模化编撰的案例、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初心,就是法律的统一适用,这一般只是在需要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才产生裁判结论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保持一致的需求。

民事案件的调解,当事人的协商合意,就是最好的纠纷解决。当然,规模化定型化的案例对抽象规则的填充,会有助于法律治理共同体在一个平台上对话、有助于稳定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预期、有助于减少社会治理、诉源治理等的成本,最终转化成治理效能。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但这两片树叶,可能长在同一棵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