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杨维骏 弱弱的问 杨维骏老先生“直言”博客上10月14日以后的大作怎

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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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告诫言语诽谤杨老先生的人,我会致信给老先生,让他报案,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损害他声誉的人渣,一群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家伙,那几毛钱就很重要吗?把良心都出卖了.我会给老先生推荐律师,让你们知道习总依法治国下,怎么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我的律师把资料看了,说直接证据已经证明你们对杨老先生的诽谤已经构成诽谤罪.下面是我律师发过来的资料: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

告诫言语诽谤杨老先生的人,我会致信给老先生,让他报案,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损害他声誉的人渣,一群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家伙,那几毛钱就很重要吗?把良心都出卖了。我会给老先生推荐律师,让你们知道习总依法治国下,怎么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我的律师把资料看了,说直接证据已经证明你们对杨老先生的诽谤已经构成诽谤罪。下面是我律师发过来的资料: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量刑: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