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拒绝道歉:回忆录中涉嫌诽谤他人被判道歉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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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陈凯歌因拒绝道歉登上热搜,那么陈凯歌为什么要道歉呢?原来陈凯歌在回忆录<我的青春回忆录>中涉诽谤他人. 这就是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之前经

近日,陈凯歌因拒绝道歉登上热搜,那么陈凯歌为什么要道歉呢?原来陈凯歌在回忆录《我的青春回忆录》中涉诽谤他人。

这就是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之前经过法院认定,却是存在诽谤他人行为,但是陈凯歌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道歉。

导演陈凯歌被法院认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此后陈凯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邱路光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法院判决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庭审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陈凯歌的这本书《我的青春回忆录》是他自传的第一部,从他1965年13岁考上北京四中时写起,直至1971年在云南建设兵团结束插队生活时止,这是陈凯歌直面他的少年时代的遭遇。他敢于面对,勇于审视自己,并承认曾经犯过的错误,可见的陈凯歌是个能屈能伸的人,而如今《我的青春回忆录》 被指侵权,他却拒绝向当事人邱路光的道歉,真是让人摸不透啊!

1984年执导影片《黄土地》,影片荣获第38届洛迦诺国际电影节银豹奖。1993年凭借《霸王别姬》斩获华语影坛第一座戛纳国际电影节金棕榈奖,并相继获得美国电影金球奖最佳外语片、英国电影学院奖最佳外语片等一系列国际大奖。1999年,执导世纪之交的历史片《荆轲刺秦王》。2002年执导古装戏《蝶舞天涯》。2005年,陈凯歌集结了中日韩三国明星打造的古装电影《无极》。2008年,导演了反应京剧大师的传记影片《梅兰芳》。2010年, 陈凯歌执导的《赵氏孤儿》。2012年,执导的电影《搜索》,代表中国内地角逐2013年奥斯卡最佳外语片。2013年,陈凯歌获邀并作为评审团主席参加第26届东京国际电影节。2015年,担任第六届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表彰大会终评委主席。2015年执导剧情片《道士下山》。2016年8月,执导剧情片《妖猫传》,影片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上映 。

1997年和陈红结婚。陈凯歌和陈红总是夫唱妇随,年龄相差16岁的陈红不介意陈凯歌离异的背景,毅然走到了陈凯歌和陈红一起,在陈凯歌的作品中,夫人都会出演重要角色,二人已育有3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