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统老婆刘聪 【夏建统老婆相片】夏建统刘聪 夏建统前妻刘聪案件曝光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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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夏建统微博:"我与LC(夏建统老婆刘聪)之间的故事和众多人一样,相恋相守到产生分歧,选择不同至最后分手.也和芸芸众生一样,我们彼此都因为年少无知,青春轻狂做过很多颟顸愚蠢甚至互相伤害的事情."夏建统老婆相片,夏建统刘聪前夫前妻之间的恩怨如何?或许从夏建统刘聪案件可以曝光.[联合睿康集团董事长夏建统简历背景]夏建统,又名夏雨,1976年出生于浙江衢州市龙游县湖镇夏家村.夏建统老婆毕业后到加拿大留学,在攻读硕士期间,夏建统也到美国哈佛留学,期间和夏建统结婚.夏建统前妻刘聪,两人于2009年

夏建统微博:"我与LC(夏建统老婆刘聪)之间的故事和众多人一样,相恋相守到产生分歧,选择不同至最后分手.也和芸芸众生一样,我们彼此都因为年少无知,青春轻狂做过很多颟顸愚蠢甚至互相伤害的事情。"夏建统老婆相片,夏建统刘聪前夫前妻之间的恩怨如何?或许从夏建统刘聪案件可以曝光。

【联合睿康集团董事长夏建统简历背景】夏建统,又名夏雨,1976年出生于浙江衢州市龙游县湖镇夏家村。夏建统老婆毕业后到加拿大留学,在攻读硕士期间,夏建统也到美国哈佛留学,期间和夏建统结婚。夏建统前妻刘聪,两人于2009年1月离婚,没有孩子。现夏建统已再婚。夏建统老婆相片未曾曝光。

【联合睿康背景简介】关于联合睿康(RECON)集团:是一家业务遍布全球的智慧经济产业及资本运营集团,集团旗下包括智慧城市、智能制造和装备、健康农业、智慧物流及新能源交通、智慧旅游及金融投资6大完整产业平台,22个独立品牌及百余家独立运营企业。

【夏建统和刘聪的恩怨】夏建统前妻刘聪案件曝光:刘聪诉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905号

原告:刘聪。委托代理人:邵岳,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辉,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全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聪与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凤独任审判。提交答辩状期间天夏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被驳回。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聪的委托代理人邵岳、蒋晓辉,被告天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凌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聪起诉称:2002年2月,刘聪与夏建统及案外人徐晓发起成立杭州地平线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平线公司)。因刘聪办理加拿大的移民事宜,长期以来频繁在国内外往返,该公司实际由夏建统控制。2004年8月26日,地平线公司更名为天夏公司,刘聪仍为股东。

因长期得不到天夏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真实信息而且从未得到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刘聪于2009年1月自加拿大返回杭州,向天夏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历年来的企业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遭到无理拒绝。

经向工商等部门查询,天夏公司在经营中陆续向近10家企业投资,法定代表人夏建统以知识产权增资4500万元,后又减资套现2000万元。另外,天夏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金额高达上亿元。

但刘聪作为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却无法获知天夏公司的经营管理详情。为此,刘聪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天夏公司立即向刘聪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企业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复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天夏公司答辩称:一、刘聪诉述与事实不符。第一,公司的利润已经被刘聪个人以各种名义支取,法定代表人夏建统一心发展公司,从来没有支取过利润。第二,天夏公司减资是因为公司资金被刘聪支取且经营效益不好,造成公司实有资本减少,而不是为夏建统套取现金。

第三,天夏公司从来没有侵犯刘聪的股东知情权。刘聪没有依合法程序向天夏公司提出,而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诉累,浪费了法院的诉讼资源。况且,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工商部门都有备案,刘聪完全可以获取,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

二、刘聪不符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要求。第一,刘聪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会计账簿权未向天夏公司提供合格的书面请求。第二,刘聪委托律师直接查阅公司文件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委托手续。第三,刘聪在起诉前的一系列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天夏公司有理由认为刘聪要求查阅及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目前不具备查阅条件。

三、刘聪的诉讼请求超越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第一,天夏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作了列举式限制,只列举了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第二,刘聪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第三,财务凭证不同于会计账簿,不属于知情权对象。

原告刘聪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刘聪于2009年2月19日向天夏公司寄送的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律师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刘聪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事实。2.天夏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的回函一份,用以证明天夏公司已收到刘聪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律师函》,并以要求查看委托手续为由拖延履行义务的事实。

3.刘聪于2009年3月6日寄出的被天夏公司拒收的EMS收件单,用以证明天夏公司故意将邮件拒收以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

4.2009年3月10日,刘聪在邮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下亲自向天夏公司送达的《律师事务委托书》,用以证明刘聪按天夏公司要求再次出示律师委托手续的事实。5.天夏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刘聪系天夏公司的股东。6.四封被退回的特快转递以及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刘聪向天夏公司的经营场所邮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函件但均被借故退回,从而证明刘聪曾通过多种途径向天夏公司行使过权利。

原告刘聪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天夏公司认为:对证据1的律师函,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其内容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份律师函提出的要求并不明确,使天夏公司无法进行操作,并不是拒绝刘聪对股东知情权行使。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份函要求刘聪提供委托手续是真实的,而不是故意拖延履行义务。

关于证据3,因该份证据内容模糊,且没有原件,故拒绝质证。对证据4,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委托书上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刘聪是要求行使知情权,更无法证明天夏公司拒绝刘聪行使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