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张丽萍的有多少 张丽萍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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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张丽萍,女,汉族,1961年10月21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8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9月30日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萍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延期.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

被告张丽萍,女,汉族,1961年10月21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8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9月30日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萍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延期。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检察员屈英杰、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丽萍以帮助被害人XXX孩子上学、投资等借口为由,多次从被害人XXX骗取现金十余万元,挥霍。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张丽萍的供述,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丽萍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丽萍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称她已还给XXX部分钱,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丽萍以帮助被害人XXX孩子上学、投资等借口为由,多次从被害人XXX处骗取现金100500元。案发后张丽萍退还给XXX部分赃款。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有:

一、被告人张丽萍的供述,证明其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XXX现金的经过。

2006年8月初,她通过其初中同学小白的姘头二兵帮忙,让XXX的大女儿XXX上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工程指挥学院,期间从XXX家共拿了60000元钱,用于办事了。2006年9月份,她因为赌博需要钱,谎称帮XXX从地方生转为国防生,从XXX处拿了30000元钱,用于赌博了。

2008年,她以帮XXX的二女儿XXX上大学为由从XXX处拿了16000元,自己用了。大概2009年,她谎称在省高招办的同学XX要买汽车,从XXX玲处拿了10000元钱。

2009年底,她因为赌博需要钱,以投资为由从XXX处骗取14000元。2009年,她陆续从XXX处拿了40000元钱,当时是以什么借口要的钱记不清了。除了第一笔60000元之外,她总共从XXX处拿了110000元,之后她还了部分钱,并把工资本给了XXX,让XXX从中取钱。

二、被害人XXX的陈述,证明其被被告人张丽萍以各种理由骗取财物的经过及张丽萍退赃的情况。

张丽萍分别于2006年8月以帮她大女儿XXX上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工程指挥学院为由索要60000元;于2006年9月以帮XXX转为国防生为由索要30000元;于2007年以其省高招办的同学XX要买汽车为由索要10000元;于2008年7月以帮她二女儿XXX上大学为由索要26000元;于2009年底以入股投资为由索要14000元;于2009年11月以帮XXX专升本为由索要50000元,后来还了11000元;于2010年10月27日在她家中,经算账张丽萍给她打了110000元的欠条。

2011年3月份,张丽萍把工资本给她,她从2011年4月份开始取钱,第一个月取2000元,给张丽萍500元,之后每个月取2000元至2012年1月份。

三、证人XXX、XXX、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丽萍以帮助被害人郭XX孩子上学为名向其索要现金的情况。

1、证人XXX的证言:2006年她高考后,张丽萍找到她妈XXX说能让她上解放军防化工程指挥学院,并说可以转成国防生,毕业后可留在部队工作,XXX答应叫张丽萍去办,并给了钱。她上了解放军防化工程指挥学院,但未转成国防生,毕业后也没有分配工作。后来张丽萍承认关于她上学的事一切都是在说瞎话,并称XXX给的钱用于赌博了。

2、证人XXX(小白)的证言:2006年夏天,张丽萍找她说让她的同学XX(二兵)帮忙给一个熟人的孩子找个学上,后来XX托人弄来一个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张丽萍把钱在东大街她开的旅社给了XX,当时钱是用报纸包的,后来她听说那钱不是4万就是5万。

3、证人XX(二兵)的证言:2006年夏天,张丽萍找到他让帮忙给一个熟人的孩子找个大学上。他通过XXX帮忙弄了中国解放军防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给了张丽萍,张丽萍给他50000元现金,后来他把50000元给了XXX。

四、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张丽萍的身份情况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XXX孩子上学、投资等借口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丽萍于案发前退还的金额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对张丽萍的此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解不予采纳。张丽萍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