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依法行政 学者称依法行政是规范权力、防治腐败治本之策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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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们一再强调要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各级政府不断进行着各种决策,这些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都必须由法治来加以保障.法治不能代替决策中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但是它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促使决策更加民主与科学□学习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专论 卓泽渊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没有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取得依法治国的成功;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路径与要求,没有依法行政就不可能赢得法治政府的建立.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更是一个行

我们一再强调要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各级政府不断进行着各种决策,这些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都必须由法治来加以保障。法治不能代替决策中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但是它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促使决策更加民主与科学

□学习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专论 卓泽渊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没有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取得依法治国的成功;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路径与要求,没有依法行政就不可能赢得法治政府的建立。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更是一个行动的任务。我们在依法行政上,必须坚持知与行、行与知的统一,只有这样,依法行政才能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才可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发表讲话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他的讲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在依法行政问题上,认识的深化与对行动的部署。

如果说“认识”是“知”,“部署”则是对理想状态的现实设计——是连接“知”与“行”的桥梁,那么它们都还有赖于切实的“行”,最终才能达到目标,其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行与知的统一。我们期待在依法行政上行与知能够在新的层面上得到新的统一,并成为中国社会的实践与现实。

依法行政是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治本之策

从知的角度讲,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温家宝的讲话正是从这里开篇的。引人注目的是,他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进行了阐述。首先,他从正面强调说,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这是对依法行政认识的首要方面。其次,他从反面更强调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温家宝对于依法行政两个方面的认识,从正面澄清了依法行政与政治文明、法治政府建设、治国理念或方式,甚至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从反面阐述了依法行政与规范权力运行与防治腐败之间的关系,发出了“最大危险”、“人亡政息”的警告。

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认识深刻,才能有行动的坚决。认识的高度决定和制约着行动的速度与程度。也就是说只有知的深刻,才有行的坚决,知的高度决定和制约着行的速度与程度。认识固然首要,但毕竟是起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在行动上加以落实。

温家宝的讲话要求各级政府和所有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继续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这一要求,他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部署:一是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二是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五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这五个具体行动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展开,应当认为,是中国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与具体行动。

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就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来说,我们必须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这是行政立法必须解决的大问题。立法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方式出错误,就必然会使行政立法误入歧途,不仅无法达到应有的目标,而且可能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主与法治进步的障碍。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化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就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来说,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本的途径就是使决策法治化。法治化是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基本路径与程序保障。也许正是因此,温家宝强调,坚持依法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作出决策。

我们一再强调要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各级政府不断进行着各种决策,这些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都必须由法治来加以保障。法治不能代替决策中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但是它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促使决策更加民主与科学。

就严格依法办事来说,对于政府具有特殊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温家宝明确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这已经是相当具体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拿出具体的依法办事的行动,依法行政才能成为现实。依法办事是对所有公民、法人以及一切法律关系主体所提出的普遍性要求,但是它对国家行政机关在内在的公共权力来说更具有特别严格的约束意义。

就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来说,首先就是要使公开透明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温家宝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都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

这些要求是相当具体的,事项也是十分明确的,我们只要以此清单,逐一细化,并由此推广到整个行政工作,政务公开就不会仅仅停留于口号。

就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来说,法治是必不可少的客观要求。温家宝强调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要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严格行政问责制度,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监督,就是要使权力在阳光下公开运行;问责,就是要使在阳光下暴露的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监督与问责都对法律及其程序有着必然的依赖,在这里法律成为行政行为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法治保证。所有的监督与问责都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既保证监督与问责的公正,也保证监督与问责的严格,使监督与问责成为依法行政、成为实现政府本质的法治力量。

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实实在在的先导性贡献

认识是非常重要的,部署更是必不可少,但是部署并不等同于行动,我们有理由期待,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从而为法治政府的建设,作出实实在在的先导性贡献。听罢温家宝的讲话,仔细翻阅他特别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感慨良多。

这一纲要是在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的。它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其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它明确要求我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光阴荏苒,转眼之间,就过去了6年之久,也就意味着还有4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就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于今日看来,完全可以说是时间异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了。

我们必须不断提升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在部署了我们的各项措施之后,看来我们就必须也就只能付诸实践,恪尽努力了。写到这里,不禁生出了这样的感慨:知之固不易,行之倍艰难;致知犹未足,笃行蔚大观。我们只有在依法行政上实现行与知的统一,才能推动依法行政的早日实现,法治政府的早日建成,并为法治国家的建成奠定最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