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 强世功共同体宣言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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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沦为奴隶并没有改变这种主奴关系的格局,我们只不过在这种关系中不断地轮回而已,革命者被革命,个人荣耀与卑贱连同他们的命运一样,被操作在了阶级.政党.历史等等这些看不见的手中.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中,役使他人的扬眉吐气只不过是被人役使的另一种极端表现而已.奴役他人或把他人当作物来对待并不能确立自己的尊严,因为对于他的奴役对象而言,他不过如同狂暴的飓风或者乱咬人的疯狗,是一种异己的不可理喻的神秘力量而已,不可能获得被他人作为人来尊重的尊严.人的尊严并不是基于人的权威地位,而是基于人的理性.只有当我们把他人

沦为奴隶并没有改变这种主奴关系的格局,我们只不过在这种关系中不断地轮回而已,革命者被革命,个人荣耀与卑贱连同他们的命运一样,被操作在了阶级、政党、历史等等这些看不见的手中。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中,役使他人的扬眉吐气只不过是被人役使的另一种极端表现而已。

奴役他人或把他人当作物来对待并不能确立自己的尊严,因为对于他的奴役对象而言,他不过如同狂暴的飓风或者乱咬人的疯狗,是一种异己的不可理喻的神秘力量而已,不可能获得被他人作为人来尊重的尊严。

人的尊严并不是基于人的权威地位,而是基于人的理性。只有当我们把他人当作人在尊重的时候,我们在他人的眼里才获得做人的尊严。只有人会把我们当人看,物不会把我们当人看。因此,捍卫自己做人的权利,其前提就是要捍卫他人做人的权利。

捍卫个人的自由、自主和尊严只有建立在这种对等的权利关系中才成为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区别于任性的地方就在于服从法律的生活。没有基于人权的法律,就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

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种种不公正的对待不是诉诸暴力的对抗,不是诉诸道德的蔑视,而是认真对待司法诉讼,就是因为只有在司法审判中,一个人才能具有自己的尊严,就是因为在司法诉讼活动中每个人都被当作人来看待。在司法诉讼中,一个人只有通过保障他人的权利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即使是司法诉讼的败诉者,他所丧失的并不是他的权利,而仅仅是行使权利的某种具体方式。一个杀人犯受到了法律惩罚,他丧失的仅仅是用杀人这种方式获得幸福的权利,但是,他依然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司法过程依然保护他作为人的权利,由此还会产生更为具体的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本身体现了司法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特殊尊重)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等等。

因此,我们才用审判取代批斗,我们才会为杀人犯、流氓犯等等我们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的异常者进行法律辩护,来捍卫他们的权利。这种司法过程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基于人的尊严的自然正义。

三、我们主张通过诉讼机制来创造规则。诉讼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机制,更主要的是创造规则的机制,每一个捍卫权利的诉讼当事人,他们都是自己生活的主人,而不仅仅是他人制定的立法规则的奴仆,法官创造规则不过是表达诉讼当事人的心声,通过这些日常生活的感受者来发现生活世界中的法律而已。

这不仅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创造力和对未来发展的可能贡献,从而通过司法程序为社会提供了一条改良的、渐进的发展道路;而且意味着是创造规则的司法诉讼成为一种新型的实现公民自由权的有效途径。

每个人都是自主的主体,因此,在这个自主的世界上,没有人是天生的奴隶,只能依赖别人的指导进行生活;也没有人是天生的精英,有能力为别人设计美好的生活。每个人都掌握着他人所不知道的或者无法掌握的知识,都有自己所偏好的价值准则和生活方式,都可以依赖这些知识把握自己的命运和生活。

因此,我们主张将社会发展进化的方向和途经不是交给少数的圣人或者领袖的手中,而是交给每一个普普通通的社会成员。只要人生来是自由的,就天然地有这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这个世界是属于每一个人,而不是属于少数人,尽管他们可能掌握着巨大的资源而显得强大无比,并通过对历史书写的垄断而将自己塑造成这个世界的主人或者拯救人类的主人。

正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他人生活的的傀儡,他们才不是等待别人安排好社会秩序规则,自己被动地去小心翼翼地生活。相反,我们主张每个人自由的、积极的发现、努力和创造不仅是他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对于人类发展的未来可能具有莫大的贡献。正是他们不断的“惹是生非”,不断地发挥自己的积极自由,不断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才促进社会的局部的、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