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概论彭凯平 心理学如何影响法学——彭凯平教授访谈记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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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法学是涉及多门学科的一门社会科学.如法学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都有关系.这些方面的研究也早已在开展,并逐步形成了一些交叉学科,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经济分析法学等.但于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研究方面,似乎一直局限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即犯罪学和心理学的关系.对于其他,则少有提及.彭教授,您怎么看法学和心理学的关系?是否心理学对于法学的意义只存在于目前的领域了? 彭凯平:的确,过去普遍认为,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犯罪心理学上.即用心理学的原理去解释犯

     法学是涉及多门学科的一门社会科学。如法学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都有关系。这些方面的研究也早已在开展,并逐步形成了一些交叉学科,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但于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研究方面,似乎一直局限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即犯罪学和心理学的关系。对于其他,则少有提及。彭教授,您怎么看法学和心理学的关系?是否心理学对于法学的意义只存在于目前的领域了? 彭凯平:的确,过去普遍认为,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犯罪心理学上。

即用心理学的原理去解释犯罪,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传统犯罪心理学从犯罪人的人格、病理等方面去寻求其犯罪原因。

这样一来,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如其早期经历、所受教育、家庭背景等都可能成为诱发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但我们应当注意,传统的犯罪心理学的基础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不能解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局限性。

当然, 现代犯罪心理学已经作了修正。现代犯罪心理学不仅从个人性格,还从认知因素、社会环境等来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但是,犯罪心理学只是法学和心理学关系的一个方面。

如目前在国外兴起的证人心理学,就是研究证人心理的。其实,人在对事情的回忆上往往会加上很多自己的主观因素,所以,证人在提供的证词中,可能有些"言过其实"。当然,这与作伪证的性质完全不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是无法避免的。除此以外,研究表明,人的社会特征(如其种族特征、民族特征等)也会影响人对事件的回忆。

    举个例子, 如一个黑人犯罪往往比一个白人犯罪更容易让人记得住。灿文: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人的回忆其实是对过去的一种有选择性的记忆,他所展现给其他人的所谓"事实"是经过无意识的筛选过的"事实"? 彭凯平:是的。

此外,证人的证词还容易受到指示语的影响。即同样一个问题,用不同的指示语提问,证人的答案会因此呈现不同。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起车祸发生后,警察在询问目击者时,用了两种指示语。

当警察问这两辆车是怎么"相撞"时,目击者的回答中作了大量的描述,如砰的一声、玻璃震碎、鲜血溢出等,当时的情景记忆得较多;而当警察问这两辆车是怎么"出事"时,目击者的回答中鲜有描述性的东西,感触性的东西相对较多,当时的情景记忆较少。

这里所说的同样是证人心理学关注的一个方面。灿文:彭教授,上面您提到的犯罪心理学和证人心理学都是法学的某一具体学科和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对于整个法学来说,心理学还产生哪些影响? 彭凯平:心理学对于法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这里将要说到的第三点,即心理学最终要为法学提供的是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我们都知道人类思维的有限理性,而这必然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判断和决策。人们在想问题时,更多的靠的是直觉原则,而不是根据科学标准。这无疑与法律的理性相违背。心理学为法学设计的科学和理性原则,将会有助于法学的研究。

    灿文:人总有一些潜意识的东西不自觉地影响他的判断。由此,我想到一个有关法官的个人因素与司法公正的问题。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甚至认为,如果一个法官早餐吃得不好或者和妻子吵架了, 或者上班路上堵车,都会影响到他当天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极有可能因此遭受"合法的不利后果"。

中国法学界也开始关注法官可能带入审判过程中的个人因素。对于中国这样的制定法国家来说,是一个可能"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对于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在一定意义上还可造法,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可能更大。您怎么看法官的个人因素? 彭凯平:人的某些自然反应,并不因为存在就合理,是需要设计出一定的机制控制的。

就像人都有控制他人的权力欲望,所以,我们设计出民主制来遏制权力的滥用。法官带入审判过程中的个人因素, 我认为,应当控制而且可以控制。这就需要一套保证法官判决科学化的制度。通常,决策科学化通过两点来实现:即信息的全面性和决策程序的制度化。这同样可以借鉴到法官的审判中来。

    具体地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司法公正个人性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纠正: 第一,遵循原则,努力自控。现在,我们既然都知道了法官的个人性会体现在审判过程中,那对于法官来说,他应该去了解自己在审判中出现的不良个性, 只要他能认识到,这就大大提高了避免这些个性出现在审判过程中的可能性。

另外,法官理所当然地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也就可以较少地把自己的东西带入审判中了。

第二,经验。经验可以习得,越是有经验的法官,相信越有能力避免。第三,反馈。一个法官可以通过民众的评价、舆论的报道甚至同事的认可度来反思自己在某起案件中的表现,从而在日后的审判中做得更好。

当然,反馈机制要想运行得好,归根结底还是需要社会的民主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的公开化。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并非抽象的政治概念或理念,在今天,民主已经成为生活方式,它是生活的诉求,而非政治的诉求。

如果还把民主作为抽象的政治概念和理念,将会导致在形式上的民主制度下非民主的运行方式。灿文:刚才所涉及的似乎又以法学的应用部分为主,心理学对法学的纯理论部分是否产生影响? 彭凯平:这主要是文化心理学对法学的影响。

文化心理学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产生、法律的概念。人的心理和行为是文化的产物,而法学归根结底是关于人的学问,这一点将法学和文化心理学紧密联系起来,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不同的文化背景产生出不同的法文化。我们可以通过和其他国家的比较,认识我们的法的局限性。文化心理学可以帮助我们反思我们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行为是否有我们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