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结果宣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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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凤凰文化综合)6月23日上午,此前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显示,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山东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直播. 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

(凤凰文化综合)6月23日上午,此前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显示,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山东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直播。

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杜洪章等所提判处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杜志浩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济。

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

判决结果:

山东高法微博图片

于欢案始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在被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持刀将侮辱自己母亲的催债人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其中,杜志浩于次日2时许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书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焦点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检察员认为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及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通报,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女,26岁)接警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先对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后离开接待室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多名民警受处分,2名辅警被辞退

5月26日,山东冠县纪委发布消息,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次日,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于欢母亲非法吸存案告破,涉案2000余万

聊城民生警务平台5月26日通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吴学占犯罪团伙全部落网

5月26日晚,聊城警方发布消息,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