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特尔为什么被判 为什么在纽伦堡审判中 邓尼茨被判十年 雷德尔被判无期?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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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雷德尔的罪名是发动侵略战争(对挪威). 无期. 由于各界对此判决颇有争议,雷德尔随后获得减刑,并且由于他健康状况不佳而于1955年9月26日被释放. 邓尼茨的罪名是反和平密谋罪,侵略计划实行罪,战争罪.审判过程中,邓尼兹的辩护者证明他并未参与战争的发动计划,因此第一项罪名起诉后被判无罪.但因为另外两项皆为成立,且被指控于1939年的下达战争令第154号,发动无限制潜艇战(后来没有正式列入他的判决中),邓尼兹最后被判处十年监禁.凯特尔的罪名是反和平密谋罪,侵略计划实行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都成立

雷德尔的罪名是发动侵略战争(对挪威)。 无期。 由于各界对此判决颇有争议,雷德尔随后获得减刑,并且由于他健康状况不佳而于1955年9月26日被释放。 邓尼茨的罪名是反和平密谋罪,侵略计划实行罪,战争罪。

审判过程中,邓尼兹的辩护者证明他并未参与战争的发动计划,因此第一项罪名起诉后被判无罪。但因为另外两项皆为成立,且被指控于1939年的下达战争令第154号,发动无限制潜艇战(后来没有正式列入他的判决中),邓尼兹最后被判处十年监禁。

凯特尔的罪名是反和平密谋罪,侵略计划实行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都成立,绞刑 里宾特洛甫的罪名是反和平密谋罪,侵略计划实行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都成立,绞刑。 --- 以上是以《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 --- 这是一场有争(che)议(dan)成分的审判 有关二战后对战争罪犯审判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理争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战胜国的一方,对于战败国一方进行审判,在程序上是否公正。

比如,主持纽伦堡审判系列的法官来自美、英、法、苏四国,而正是这四个国家战后对德国进行了占领。苏联开始主张,这些战犯罪大恶极的,直接给他们定罪就行了,这样可以尽快给那些受法西斯迫害的人们以安慰,还能节省诉讼成本。

但美、英、法三国认为,他们仅仅是被告,是不是战犯、是什么样的战犯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应该给这些被告人以充分辩护的机会。以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战争中犯下恶行者,这当然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所以,审判本身的正当性无可置疑。

值得质疑的只是,不应当由战争当事人一方,而应该由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庭来审判。考虑到当时战后的特殊形势,以及以国家为主体国际法在现今国际格局之下的脆弱性,这种主张在实质上是很难推行的。

因此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的进步意义仍然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对于这些战犯,适用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审判;这种法律的援引是否正当。被告的最主要的辩护就是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针对这种辩护,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争论,其中最著名的有拉德布鲁赫、哈特和富勒等。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要么以纳粹时期法律违反了神圣的自然法,从而宣布其无效;要么先承认纳粹时期法律是有效的,并且制定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审判。

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纳粹法,还是溯及既往的法,它们都是不正义的,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人类必须在两种不正义的法律之间作出的无奈选择。

第三,对于这些战犯是否“罪大恶极”的具体法律和伦理评价的问题。汉娜•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埃希曼审判中对此作了深刻揭示,她提出所谓的“恶的平庸”的概念,即,埃希曼这样的人只不过是一个为自己的生活而蝇营狗苟的人,他既不阴险也不凶横,但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不明白。

他缺少的是一种基本的判断力和想象力。但正是这样的人往往为纳粹所利用,双手沾满无辜者的鲜血。阿伦特由此追究到恶的制度根源。

这一洞见当然受到许多人,特别是受害犹太人的强烈反驳。但阿伦特的分析使得审判具有了普遍意义:罪不止于某人。这不是对个别人的审判,也不是对某个民族的审判,它是对整个人类自身的审判。 --- 但为什么会出现题主提出的那种状况呢? 根据真实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战胜国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所起诉的罪名有两项,即“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

这两项罪名是国际法上认定的罪名,既然违反的是国际法,那么英美法苏四国当然有管辖权对德国境内的战犯进行审判。

但等等,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事实上,“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在二战结束后,于1945年签订的《伦敦宪章》所正式定义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传统国际法还从未惩罚过个人而只惩罚国家,个人只能交由本国司法机构在国内法的体制下提起诉讼。

--- 所以,这里面有很大程度的政治因数 --- 再看看后来的东京审判,除了被判死刑的那几个,被判无期的大部分在50年代就放了,更不用说在中国大陆的战犯了。唉,人虽然是人的审判者,但只有在一审时有效。从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