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法官在凯原法学院作学术讲座[图]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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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5月6日下午,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中心系列学术讲座第42讲在凯原法学院203会议室举行.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孔祥俊,讲座主题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修订".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主持,许多奇教授.侯利阳教授.尚立娜.李俊明.刘永沛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的师生以及市内外知名律所.公司的实务工作者参与此次讲座.孔祥俊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

2016年5月6日下午,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中心系列学术讲座第42讲在凯原法学院203会议室举行。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孔祥俊,讲座主题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修订”。

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主持,许多奇教授、侯利阳教授、尚立娜、李俊明、刘永沛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的师生以及市内外知名律所、公司的实务工作者参与此次讲座。

孔祥俊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定位、规制特点、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及一般条款的开放性和封闭性等几个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修订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制度定位上,孔祥俊以“极路由屏蔽爱奇艺广告案”为切入点,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一般市场行为法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应从立法上摒弃“竞争关系”的要件,采用市场行为的界定方式,才能把变化莫测的市场行为都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轨道。

孔祥俊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特点侧重于行为规范而非权益保护,在具体实施和应用中应强调利益平衡。

在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界定上,孔祥俊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有限补充,适度衔接知识产权法。他以德国电视精灵案、张家港梦特莎食品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为例,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一味沦为兜底法,对关涉知识产权的所有竞争行为都加以规制。

最后,孔祥俊以类型化分析和解构的方式,探讨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封闭性问题,指出作为一般条款的第二条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方向。他总结到,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权衡,具体界限依赖在个案中加以明晰。

讲座后,王先林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评议,指出孔祥俊对非常前沿、复杂的问题能信手拈来、如数家珍,与其本人扎实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工作经历有很大关联,尤其是能将理论与实务很好的结合起来。孔法官作为法学博士长期在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从事竞争执法、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同时笔耕不辍,著作等身,曾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个知识产权人物”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