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买断与姜建清 看看工行《内退与买断的内幕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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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工行内退的后果是"祸国殃民.主要表现:①祸国.被申诉人采取违法手段逼迫申诉人及其他内退员工内退,强行剥夺和侵害了员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同时制定苛刻的内退待遇,迫使民不聊生,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就人为的给国家和社会制造了一批合法权益被违法剥夺的受害者,而且是不死不休的结局,等于给构建和谐社会埋了地雷.扔了炸弹.②坑国.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的人员和费用,采取"工资总额"和"费用率"双线控制.被申诉人以"减员增效"的名义办理内退,实际却是

工行内退的后果是“祸国殃民。主要表现:①祸国。被申诉人采取违法手段逼迫申诉人及其他内退员工内退,强行剥夺和侵害了员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同时制定苛刻的内退待遇,迫使民不聊生,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就人为的给国家和社会制造了一批合法权益被违法剥夺的受害者,而且是不死不休的结局,等于给构建和谐社会埋了地雷、扔了炸弹。

②坑国。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的人员和费用,采取“工资总额”和“费用率”双线控制。被申诉人以“减员增效”的名义办理内退,实际却是一面办理内退,一面向社会招聘临时工和派遣工顶岗,而且直到现在仍在大量顶岗使用,所以“减员”是弄虚作假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关于企业实行减员增效的可保持“工资总额”总规模不变的政策。

临时工和派遣工的工资为什么不占用工资总额呢?因为临时工和派遣工的工资列入的是营业支出,即以营业成本的形式转嫁给国家了。这其中的奥妙就是和国家倒了个账:把正式员工倒下来,倒出的是“工资总额”,把临时工和派遣工倒上去,用的是“营业费用”,这样一“退”一“招”,倒腾结余出大量的“工资”由企业自用,目的是为部分人谋取巨额的“绩效工资”等工资收入。

但这样倒腾后的结果却是,被申诉人每内退一名员工,国家即由原来支付一份工资,变成了支付三份工资:内退员工原来的一份工资,被按职务高低瓜分了;内退员工新领取的一份工资,当然是由国家承担了;招聘的临时工和派遣工,也要领一份工资,当然也由国家承担了!

这到底是在“增效”,还是在“坑害”国家?!不仅仅如此,工行股改时即以内退员工为由提取了大量的应付工资;2007年财政制度改革时,又由总行以内退员工福利费的名义提取了125亿元;这些动辄数以百亿计的工资性支出都转嫁给了国家,余下的“工资总额”则变成了部分人高额的“岗位工资”、巨额的“绩效工资”、“年终奖”、“上年度工资结余”、以及各种名目的津补贴。

这实际就是一个利用公权谋私利、国有企业坑国家的典型事例!

③殃民。内退员工年龄均在在47-52左右、为国家银行和工行连续工作20-30年的人,正值年富力强、经验丰富之时,却无辜“被内退”,收入减少80%以上,连带“五险两金”大幅度减少,却又不准自谋职业等,这对于宣誓“为的事业奋斗终生!

”的人,不仅给精神造成极大创伤,更是给现实生活和退休以后整个后半生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总之,被申诉人为了利用公权谋私利,而不计后果违法逼迫员工内退,是切切实实的“祸国殃民”的行为!

工行内退的收益人是工行各级领导,换句话说就是,工行内退是工商银行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结果。工行内退谁是受益者?谁是受益者。答案显而易见:其一,国家是受害者。其二,内退员工是受害者。

其三,只有被工行各级领导才是受益者。 工行各级领导是怎样利用公权谋私利,怎样收益的呢?根据其特点,可概括为两个阶段、一个方法。“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强抢,时间为2000年至2007年末。期间各级工商银行主要是在“减人不减工资额度”的政策下,采取按年龄划线、“一刀切”逼迫员工内退,直接把员工推倒,强抢其“工资额度”为自己所用。

第二阶段,搜刮,时间为2008年至现在。期间各级工商银行在无人“自愿”内退的情况下,则采取了压低内退人员工资基数、限制内退人员工资增长、克扣内退人员福利费、克扣内退人员住房补贴、克扣内退人员“五险两金”缴存额等一系列手段,千方百计减少内退员工收入,增加被申诉人的工资总额结余即行内绩效工资“奖池”余额,以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工资需求。

“一个方法”即:将强抢和搜刮来的“工资额度”,在行内按职务高低进行“二次分配”的方法。其中:在第一阶段即2000年至2008年,因当时工行停止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执行(将员工的工资级别保存为档案工资),但又没有建立起新的工资制度,处于无工资制度状态。

期间,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为“基本工资”即档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和部分津补贴,这部分据实发放,实际数额在1000元左右;另一部分为“绩效工资”即每个人档案工资中除去岗位工资和部分津补贴之外的部分,加上内退(含买断)员工倒出来的工资总额,这部分由全行集中起来进行“二次分配”,方法是将全行人员划分为七个等级,以普通员工为基数,逐级按几何级数翻倍增加、按职务等级发放,实际数额在2000元到数万元之间不等。

其分配公式为:“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系数215;绩效考核系数”这一阶段通过“二次分配”,使被申诉人范围内普通员工与各级领导的“绩效工资”拉开了几十倍的差距。

在第二阶段即2008年到现在,其中2007年6月起由省行制定实施了岗位绩效工资制,规定“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经总行批准的津补贴三部分组成”,“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管理类岗位为50/50,专业类岗位为50/50……”。

其中“岗位工资”划分了25级、每级分了5个挡,据实执行;但“绩效工资”却没有按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而是仍旧按“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系数215;绩效考核系数”划分为若干职务等级和系数,逐月进行“二次分配”,实际是继续沿用了第一阶段的“二次分配”方法。

所以,各级工商银行为追求“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最大化、即个人绩效工资的最大化,于是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手段搜刮“工资额度”以增加“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于是内退这一弱势群体,便成了待宰羔羊和“唐僧肉”任人宰割。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职工福利费,均是按工资总额提取,原为14%,现为12%,为此2007年总行专门以内退员工的名义提取了125亿元,但内退员工却见不到,问行里,答复是都随在职员工工资发了!

实际是都放在“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里,按职务高低当“绩效工资”发了。

工商银行利用公权谋私利,违法逼迫申诉人内退,其实质是打着减员增效的名义“骗国家”,违法办理内退“坑国家”,不公正对待内退员工“害民生”,这一切与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宪法和法律均是背道而驰的!也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整个工资额度都被银行高管们掠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