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王艳梅 万科物业阻挠苏州园区法院对老赖业主执法被罚30万引热议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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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新网南京2月9日电 (记者 钟升)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苏南万科")与苏州园区法院发生执法遇阻纠纷被罚30万元在当地网络引发热议.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表示,罚款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处罚措施所出具的.如无异议,苏南万科须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将罚款交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账户.7日,园区法院接到线索,称一名"老赖"的汽车出现在某小区内.随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准备将该车拖走,不曾想遭到负责物业的苏南万科物业人

中新网南京2月9日电 (记者 钟升)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苏南万科”)与苏州园区法院发生执法遇阻纠纷被罚30万元在当地网络引发热议。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表示,罚款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处罚措施所出具的。如无异议,苏南万科须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将罚款交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账户。

7日,园区法院接到线索,称一名“老赖”的汽车出现在某小区内。随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准备将该车拖走,不曾想遭到负责物业的苏南万科物业人员阻拦。物业管理人员质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的法律文书不完整。查扣工作从上午10时一直僵持到下午16时。

因遭遇阻碍执法,当日下午,园区法院决定对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事件发生后,苏州社交媒体上一片哗然,不少网友在网上发帖认为物业的做法是履行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对业主的财物有保管的责任,业主的车不能随便让人拖走是合乎情理。如果要作为执法对象被拖走,应该出示法院对老赖执法的相关执行通知书。

对此,园区法院解释称,物业并非协助执行义务方。因此在查封扣押现场,法院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即可,“没有义务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园区法院称,30万元罚款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个人和组织予以罚款的规定。而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依据第115条的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面对“阻碍执法”的处罚,苏南万科则辩称自己只是在尽物业的责任。其负责人解释称,7日前来进行查扣的园区法院工作人员只出示了工作证。在缺乏其他材料的情况下,该负责人认为物业必须履行与业主合同的义务,对业主的财产负责。当日下午16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反复解释与说明后,“老赖”业主的车辆被拖走。

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赵佳律师表示,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示了相关证件,则物业公司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这起事件中,虽然物业公司不是协助执行义务方,但需要物业协助执行。赵佳认为,法院还是应当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中存在一些瑕疵”。

赵佳同时指出,如果能核实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并且能确定这辆车就是老赖的,则物业公司就存在妨碍公务的嫌疑,维护业主财产的主张不合理。

目前,行政处罚通知书现已送达至物业负责人处,30万元罚款限于2017年2月10日之前交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账户。如果物业公司不服,可在3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此前的一段法院执行视频中,物业方表示“要申请复议”。物业公司法务甚至认为公司“做得没有错,从保护业主财产来说做得蛮好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