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和罗菲 铁路巨贪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被判5年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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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变更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正常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个罪名,并不能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变更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正常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个罪名,并不能表明涉嫌的犯罪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本案中,随着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发现罗菲和张曙光共同受贿的故意不是很明显,或者证据不是很充分,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

掩饰、隐瞒犯罪实际是过去所称的“窝赃罪”,即明知是别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变卖、或者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这种行为也妨碍了司法活动,所以也要予以打击。

“但如果是事先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本案中,张曙光受了贿,罗菲本身参与其中,由于赃款是二人共同受贿的结果,那么即便罗菲事后将赃款隐瞒,也不另外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贿罪。”肖中华说,法院判罗菲受贿罪,即能够证明她和张曙光有共同受贿的行为和故意,属共同犯罪。

肖中华分析,定受贿罪说明在收钱的时候罗菲就知道张曙光受贿,或者是罗菲受贿,张曙光知道。“可以肯定,对于受贿行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受贿罪如果是单独犯罪,是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作为共犯的人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罗菲就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张曙光构成共同犯罪。”

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预防情妇受贿

对于情妇收受贿赂,肖中华表示,情妇受贿也是通过官员出卖权力,因此,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责权利的机制,监督其依法行使权力。

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是预防情妇受贿的根源。而官员情妇也要意识到,不论自己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官员职务之便收取了贿赂,都是犯罪。

肖中华建议,应该着手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的财产收入应该要阳光化、要公开。国家长期倡导这项制度但是没有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不光是自己本人,还包括子女和配偶。中央近期财产申报制度会越来越严格,如果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会采取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