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书法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判决书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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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判决书        被告人黄松有,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博士研究生,原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任中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湛江市法官协会会长.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松有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7日侦查终结,200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河北省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判决书        被告人黄松有,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博士研究生,原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任中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湛江市法官协会会长。

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松有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侦查。

2009年11月17日侦查终结,200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移交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当日依法告知了黄松有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黄松有,听取了黄松有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9年12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松有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卓伦、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等人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和港币3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0.

066万元。     1.2005年1月至2006年下半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的请托,希望黄松有帮助促成其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

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作出书面批示,使该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为此,黄松有于2008年5月,收受陈卓伦给予的人民币300万元。

    2.2006年5月至7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广州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的处理,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提供帮助。

黄松有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打招呼,为肖渊韬提供了帮助。为此,黄松有于2006年5月至2007年初,先后三次收受肖渊韬给予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0.

066万元。     3.2006年9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的请托,为其兄林作万涉嫌行贿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事宜,希望黄松有通过该院有关领导提供帮助,使林作万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通过黄松有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打招呼,林作万被取保候审。

为此,黄松有于2008年春节前,收受林寻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4.2006年底,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向其提出的请托,希望黄松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关照。

黄松有对该案提出明确意见,合议庭据此改变了原处理意见。为此,黄松有于2007年下半年,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7年5、6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的请托,为广东省廉江市信用投资发展公司与广州南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提供了帮助。

为此,黄松有收受陈文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二、贪污罪     1997至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