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与房祖名“撞刑” 均可回家过年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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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月27日上午,张默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张默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每一天都在反省错误,以后再不会犯了,将尽力

1月27日上午,张默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张默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每一天都在反省错误,以后再不会犯了,将尽力弥补对家人和关心我的人的伤害,我错了。”最终张默被处于6个月的有期徒刑加五千元罚金,于今天刑满获释。

27日上午7时许,法院外已经有20多家媒体在现场等候。10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海淀区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七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对于指控,张默非常干脆地表示认罪:属实,没有异议。因此法官宣布适用简易程序。

据悉,庭审现场,公诉人还特别提醒张默:你作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社会上起着榜样示范作用,理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你现在不仅自己吸毒,还容留他人吸毒,既放纵了自己,又放纵了他人,更伤害了你的家庭和所有喜欢你的人。今天的庭审中你如实供述也表明现在你认识到了错误,希望你迷途知返,痛改前非,抵抗住毒品的诱惑,以一个全新的姿态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中。

开庭28分钟后,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检方称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默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从被抓到现在一直在反省这个错误,意识到这个错误的危害,我想尽力弥补因为这个错误对家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有网友留言称:张默是2014年7月29日被拘留,如果张默不上诉,6个月的刑期也就是180天,根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29日到期,张默于本周即可获释。

法官答疑张默房祖名刑期为何相同

宣判后,主审法官杨晓明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解答和释法。对于网友提出的为什么过了这么久才审理张默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杨晓明解释道:被告人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我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检察院移送此案,经审查,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开庭。各个阶段均严格遵照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检方指控张默两次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4月到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东城区其住处两次容留吴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海淀区他人居所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抓获。这与此前网传张默十几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说法大相径庭。

杨晓明说:自己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后者才是犯罪,本案是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对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作出的认定。

张默与房祖名刑期均为6个月,也引起了网友的质疑:是巧合还是有其他原因?对此,杨晓明也给出了回应:我们严格按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做出上述判决,与其他因素无关。

2014年7月底,张默和另外两名友人因吸毒被警方查获。经初步审查,三人尿检均呈大麻类阳性,张默等对吸食大麻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据张默交代,三人曾十余次在自己或友人吴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2014年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演员张默因吸毒被查获。张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这已是张默第二次因吸毒而被警方行政拘留,他曾于2012年初,因聚众吸食毒品而被顺义警方抓获,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

1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房祖名等人吸毒事发已经5个月,由于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房祖名最终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法院判决,房祖名将于2月13日获释。今年除夕是2月18日,这也意味着房祖名可以于春节前回家,与父亲成龙和母亲林凤娇过年团聚。

前日,演员张默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获刑半年。此后,媒体对张默应该在哪天刑满获释的问题报道不一。宣判当天,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官微上表示,张默1月28日就释放了,不是传言的29日哦。对此,法学专家坚持认为,今天才是张默刑满的正日子。

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后,张默何时能回家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张默获有期徒刑6个月,其在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一时间,各种说法四起,有媒体报道称张默应该在昨天(1月28日)就刑满获释了,有媒体报道称今天(1月29日)才刑满。对此,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说法也分成了两派。

在此案宣判当天的中午,该案公诉机关海淀检察院在其官微上发声,被告人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羁押一日(包括拘留逮捕在内所有时间)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张默1月28日就释放了,不是传言的29日哦。

昨晚,记者电话联系一名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官,该法官明确回应称:张默应该在1月28日获释,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尽管如此,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却有不同看法。他说:我认为1月29日是届满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开始月的某日到下个月同一日为一个月。除此,我尚未看到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