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霖中山大学 作弊被取消学位 中山大学学生告母校胜诉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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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单奇特的行政官司.屡获全国.国际大奖的中山大学99级数学系学生许平(化名)因在双专业的一次考试中夹带了纸条,被学校取消了学位授予资格,为此她把母校告上了法庭,并在一审判决获得胜诉.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校只能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校规校纪授予学生学位. 学校没颁发学位证书 今年24岁的女孩许平是中山大学数学系的学生,去年7月,经过四年的寒窗苦读,她终于以优异的成绩本科毕业,并被免试推荐攻读中大管理学院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虽说是读研究生了,但许平有个心病,那就是学校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单奇特的行政官司。屡获全国、国际大奖的中山大学99级数学系学生许平(化名)因在双专业的一次考试中夹带了纸条,被学校取消了学位授予资格,为此她把母校告上了法庭,并在一审判决获得胜诉。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校只能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校规校纪授予学生学位。 学校没颁发学位证书 今年24岁的女孩许平是中山大学数学系的学生,去年7月,经过四年的寒窗苦读,她终于以优异的成绩本科毕业,并被免试推荐攻读中大管理学院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虽说是读研究生了,但许平有个心病,那就是学校一直没有给她颁发学位证书。 因作弊行为而受处分 对于学校的做法,许平非常不理解,论表现,自己在学校一直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曾经荣获全国数学竞赛二等奖和美国数学大赛三等奖等荣誉称号。

据许平称,四年来她不但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而且还取得了该专业以及双专业班信息与计算机专业的毕业证书,2002年,她又通过独立考试进入中大管理学院会计专业双学位班学习。

据许平介绍,2003年6月,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数计学院分委员会"已通过了对她的审查,并认为她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因此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可是,这一审议就没了下文,到许平毕业后仍然没有得到学位证书。这下许平急了,只好向学校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学校的答复令许平难以接受,原来她已经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理由是她在2003年6月6日参加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双专业班期末考试时夹带了纸条,这被管理学院认定为作弊行为并受了处分。

不发证书会影响晋升 对于这个理由,许平不能理解。因此,在2003年10月13日,许平一纸诉状投到海珠区法院,跟学校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

许平认为学校以作弊为由拒不给她颁发学位证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她以后的晋升、评级和调薪的权益,因此她要求法院判决中大立即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她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和授予。

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但许平打的却是行政官司,她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呢?学校不授予她学位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在法庭上,许平与母校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校规校纪不能剥夺学生学位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山大学必须在判决生效60天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许平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对于原被告的争议,法院认为,中山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它对本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属于它的法定职责。

由此可见,是否授予学位是中山大学按照法律授予的职责履行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受校规校纪调整。因此,许平要求学校履行该职责,依法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校方坚持认为 许平起诉不合条件 对于许平的起诉,中山大学一方面坚持认为不授予她学位是正确的;另一方面认为许平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 中大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校方称,根据该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生考试不得作弊,第一次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作弊0"记入成绩册,不准补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不得授予学位。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并基于此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行使教育权的一种方式,属于学校自主管理的范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学校以作弊为由不授予学位,许平只能向学校或者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而起诉的话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

鉴于以上理由,中大请求法院驳回许平的起诉。 外部行政行为是可诉的 而许平则认为,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第8条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学位授予是国务院对高校管理公共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