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受贿4000余万 官商两界“通吃”的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案开审了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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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9月10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旗下法治网报道称,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受贿一案,9日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财物共计4000余万元人民币.报道称,"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云忠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干部四处处长.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部长.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期间,为龙志.李红能.付熙麟.朱尤飞.缪丽芳.杨贤.瞿国飞.窦华平.吕连松.方德全.郭东岗位调整.职务升迁上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317.

9月10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旗下法治网报道称,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受贿一案,9日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财物共计4000余万元人民币。

报道称,“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云忠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干部四处处长、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部长、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期间,为龙志、李红能、付熙麟、朱尤飞、缪丽芳、杨贤、瞿国飞、窦华平、吕连松、方德全、郭东岗位调整、职务升迁上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317.

8万元及玉溪“境界”香烟150条折合人民币9.6万元(按批发价折算);为徐xx、刘xx、周雪辉、徐天伟、杨如明、刘x、王灿良、孟明、易中正、杨金松、陈彩凤、刘洋、古仁友、黎晓拾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3699.585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指控中,被告人李云忠官商两界“朋友圈”的利益相关人姓名,被公诉机关悉数公开。

为了岗位调整、职务升迁,曲靖当地有11名官员,给予李云忠折合327.

4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及财物;另有14名人员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给予李云忠折合3699.5857万元的现金及财物。

公诉机关表示,“李云忠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26.

98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云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李云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司法机关审理官员受贿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公布涉事官员为其“朋友圈”谋取利益的相关人姓名,较为罕见。

不过在今年初,《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一则剖析李云忠违纪违法案件的报道,部分披露了李云忠受贿案的细节,在李云忠为官员岗位调整、职务升迁一事谋取利益方面,《中国纪检监察报》则记述了数个事例:

富源县煤矿商人郭某就瞄准了李云忠贪得无厌、敢于收钱的“软肋”,为谋取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位,向李云忠送上150万元。李云忠欣然笑纳,随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让郭某顺利当上了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富源县后所镇鸡蛋山煤矿法人龙某如法炮制,为其哥哥、时任富源县老厂镇镇长龙某职务升迁积极活动,向李云忠送去60万元,李云忠收下后,利用职权将龙某提拔为富源县副县长。

2008年1月的一天,徐某得知李云忠要到曲靖市任市委组织部长,遂约他外出泡脚。泡完脚后,徐某向李云忠推荐:“瞿某人不错,在乡镇干过,很能干,这个人来给你当助手会给你分担很多工作,你一定称心如意。”李云忠不置可否。后经徐某多次施压,李云忠不得不照办,瞿某顺利当上了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10年2月的一天,徐某约李云忠到他家吃饭。席间徐某直接对李云忠说:“老哥,你的办公室主任不行,我给你推荐一个,周某的文字很强,人也不错。”之后,李云忠按徐某的“吩咐”,将周某调任曲靖市委组织部任办公室主任。

上述事例中,经李云忠“安排”后就任新职务的官员,在公诉机关公布的利益相关人名单中,部分有对应。

法制网报道还称,李云忠系原地市党委的重要领导干部(副厅级),捕前系云南省人大代表,收受贿赂时间跨度长、数额大、涉及的行贿人多,是中纪委通报的案件之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备受群众和各级媒体的关注。

而该案的查办速度,“从立案到移送司法机关仅用时28天”。

李云忠简历李云忠,男,汉族,1958年6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6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和干部一处副处级组织员、干部三处调研员、领导干部考试测评中心主任、人才工作处处长、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等职务。

2008年2月,任中共曲靖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2年12月,任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 2013年3月,任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 2014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公告,李云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同年9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云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李云忠的“朋友圈”

官员

龙志、李红能、付熙麟、朱尤飞、缪丽芳、杨贤、瞿国飞、窦华平、吕连松、方德全、郭东

据曲靖党务公开网引述曲靖市委组织部消息源,于2012年6月20日发布的“2012年1—5月市管干部任免情况”显示:

李红能 任曲靖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不再担任陆良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瞿国飞 任宣威市委副书记(正处),不再担任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职务。

缪丽芳 任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正处),不再担任宣威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务)职务。

吕连松 任沾益县委副书记、县长,不再担任罗平县委副书记职务。

据曲靖党务公开网引述曲靖市政府消息源,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人事任免通知显示,

杨 贤 任曲靖市水务局副局长,曲靖市阿岗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正处,兼,试用期一年);

据曲靖党务公开网人事任免显示:

2012年4月17日,付熙麟,被曲靖市政府免去曲靖市规划局局长职务;当月26日,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任曲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据曲靖市委组织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的任前公示(2012)第4号显示:

李红能,现任陆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拔为曲靖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据曲靖市委组织部2012年8月13日发布的任前公示(2012)第9号显示,

彼时任富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朱尤飞,拟提拔为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处)

据曲靖市人社局官网2015年1月27日发布的人事任免显示:

曾任曲靖市政府副秘书长、曲靖市中低产田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于2015年1月27日被免去职务。

据曲靖当地媒体报道显示:

窦华平,2013年上半年,还时任宣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其后任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商人

徐xx、刘xx、周雪辉、徐天伟、杨如明、刘x、王灿良、孟明、易中正、杨金松、陈彩凤、刘洋、古仁友、黎晓拾

相关新闻 一审被判死缓的“锡王”雷毅 上诉后又撤诉 二审裁定原判生效

2015年初,雷毅受贿案宣判,因犯受贿罪,雷毅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弟、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雷毅、雷斌提起上诉,随后又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撤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撤诉,并称“原审判决生效”。

2015年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发“雷毅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消息,这则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刑事裁定书,文书日期落款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上述裁定书显示,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毅、雷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雷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雷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雷毅、雷斌提起上诉,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准许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裁定书写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雷毅自2004年至2013年在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锡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向马应喜、杨健、王明松、王智平、陈干峰、高玮、王建国、林祥、李洪涛、姜中云、陈涛、黄有龙、毛朝彬、张治安共十四人索取或收受人民币2570.

154606万元、美元30万、港币90万、新加坡币50万,价值53万元人民币的玉器4件、价值38.05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金条10根。其中指使雷斌(已判刑)收受人民币50万元。”

在裁定书中,云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雷毅无视国法,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本案中已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综合雷毅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雷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云南省高院核准了保山市中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2008年至2013年雷毅收受北京国教集团董事长李洪涛、深圳国信证券公司投资事业部经理杨健等人员行贿款物折合约2000万元。

2013年7月5日云南省纪委通过新华社云南分社官方微博对外发布了雷毅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据省纪委通报,雷毅还涉嫌作风问题。2013年7月6日锡业股份公告,公司于7月5日下午接到上级通知,董事长雷毅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立案调查。

2013年8月7日经初步查明,2008年至2013年,雷毅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和帮助北京国教集团董事长李洪涛、深圳国信证券公司投资事业部经理杨健、香港柏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干峰及玉溪今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中云在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港币85万元。

2013年10月雷毅被宣布逮捕。2014年11月25日保山市中院开庭审理雷毅、雷斌受贿一案。

2015年1月21日保山市中院对雷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6月18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毅、雷斌提起上诉,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院依法准许撤诉,原审判决生效。云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