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嫖宿女生案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2019-02-20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5月27日,网曝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且涉及多名企业家,经本报了解,永康市正在查处一起介绍卖淫案件,已逮捕以陈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详见本

5月27日,网曝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且涉及多名企业家,经本报了解,永康市正在查处一起介绍卖淫案件,已逮捕以陈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详见本报5月27日A7版)。

据了解,今年2月,永康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秘密侦察,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于4月5日下午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

这次行动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为了依法彻底查清该案,警方成立了以永康市公安局领导为组长,抽调治安、派出所精干民警组成的专案组依法开展深入调查。

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基本查清了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首的涉嫌介绍卖淫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陈某是一名女子,1991年出生,是社会上一个闲散人员,有犯罪前科。”

据了解,从2011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的价格寻找个私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等充当嫖客,从中获利。

“这里面涉及的在校生主要是中学生,对于这部分人我们主要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法进行教育处理。” 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吴文伟告诉记者。

目前,永康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6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人上网追逃。

其中涉嫌嫖娼的人中,有3人为个私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因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我们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等措施,要先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后才可以执行。”

永康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对此案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随后,记者找到了永康市教育局分管安全的一位舒副局长。他告诉记者,对于这个事件的具体情况,他了解得也不是很多,不过确实有民警曾去学校调查,也有学生被带走问询。

“我们对校园管理一直非常重视,从去年十月份开始,我们更加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措施,建立了学生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缺席点名制度,并联合公安部门,在校园周边开展安全整治,加强巡逻。”

“学生在校期间都管理比较严格,学生如果不在,班主任就会发现,所以这些事情一般都是发生在双休日。”

舒副局长说,接下来,他们将继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不过他也指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仅要在学校加强,社会和家庭也要更加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行为。

“政事儿”从多方了解到,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废除。

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政事儿”自消息人士处获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

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知情人士人士对“政事儿”表示,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8月10日,法工委还开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评估会,邀请了几位刑事法学者。“这次的常委会或将有个结论,有可能废除嫖宿幼女罪。”

“政事儿”注意到,“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10年。

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个焦点议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都曾提交相关建议。

孙晓梅曾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全国妇联多次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对策建议。

地方妇联也接连发声。8月3日,上海市妇联就召开了刑法修正案(九)的专题研讨会,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政事儿”发现,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案发生时,司法界人士和维权机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更会高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就多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

争议焦点:嫖幼与强奸哪个量刑更重?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各界对受害幼女保护的出发点也完全一致,可历次嫖宿幼女罪为什么一直没有被废呢?

知情人士对“政事儿”说,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废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多大意义,“最近几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一般都是定为强奸罪”。

这位人士称,嫖宿幼女罪久一直没有取消的另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哪一个量刑更重存有争议。

孙晓梅等“主废派”人士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贵州习水案为例,涉案的5名公职人员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

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主废派”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一些司法机关人员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晨博今年3月就撰文提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除了“保护伞”和“免死牌”,“主废派”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这项罪名已经背离了立法初衷,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

“政事儿”查阅资料发现,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幼女的权益。

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归入强奸罪,按强奸论处。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当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解释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对于上述立法初衷,孙晓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

刘仁文也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

他表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上述消息人士对“政事儿”表示,上述观点司法机关都能接受,“这方面基本没有争议。如果这次常委会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应该就是从这方面考量,怎样更好地维护幼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