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力出车祸 公车私用出车祸 灌口镇政府赔偿21万元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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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N江荣义 孟姝辰 正一  本报讯 厦门集美区灌口镇政府指派司机送工作人员,返回途中,司机私自开车外出吃饭酿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将司机及镇政府告上法院,索赔530143.77元(本报2月5日A5版报道).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但镇政府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赔偿其中的211000元.  去年7月4日晚,司机黄某受镇政府值班领导指派,驾驶厦门某实业公司的小车,送镇政府工作人员至厦门岛内.返回途中,黄某私自赴约吃晚饭,直到次日凌晨,又开车去接镇政府的工

N江荣义 孟姝辰 正一  本报讯 厦门集美区灌口镇政府指派司机送工作人员,返回途中,司机私自开车外出吃饭酿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将司机及镇政府告上法院,索赔530143.77元(本报2月5日A5版报道)。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但镇政府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赔偿其中的211000元。  去年7月4日晚,司机黄某受镇政府值班领导指派,驾驶厦门某实业公司的小车,送镇政府工作人员至厦门岛内。

返回途中,黄某私自赴约吃晚饭,直到次日凌晨,又开车去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蓝某。不想,在集美区国道319线灌口新路口路段,与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蓝某死亡。

集美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家属便将黄某、灌口镇政府及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30143.77元。集美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行为属于公车私用,驾车性质已转化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判决黄某赔偿530143.

77元。  厦门中院终审认定,镇政府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包含对驾驶人员的选任、监督、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等内容。因此,镇政府对单位司机监督管理不严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司机黄某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530143.77元。基于人道主义等考虑,法院酌定镇政府赔偿其中的2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