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王明涵 新乡市“王明涵被害案”昨日在新乡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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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昨日上午,新乡县郝村"王明涵失踪案"即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一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于8时30分开始,11时50分结

昨日上午,新乡县郝村"王明涵失踪案"即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一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于8时30分开始,11时50分结束

在法庭调查阶段,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是同村即新乡县小冀镇郝村前后院邻居。王某某生前经常去被告人李某某家找其孙子玩耍,李某某认为自己的孙子不如王某某健康、聪明而产生嫉妒心理。

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清理其家院中花池内窨井时,产生了杀害王某某并藏尸该窨井的想法。2015年7月8日18时许,王某某在自己家胡同口玩耍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诱骗至其家中主卧室,并将王某某所穿鞋子及玩耍的木棍放到胡同口,制造了王某某被他人拐走的假象。

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返回其家主卧室内,将王某某杀害,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床单将王某某尸体包裹并隐藏于其清理过的窨井内,又用衣服、土、水泥块等物进行了掩埋。2015年7月25日22时许,王某某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不排除王某某系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就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就指控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讯问,辩护人针对指控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发问,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为证明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接下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行为依法自行辩护,辩护人针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审判长对被告人作案动机、犯罪过程、认罪悔罪情况等进行了进一步讯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询问。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并表示了忏悔。

1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