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张宝珠 公安消防人员不得 “推销”消防器材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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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已实施了近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拟作修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近已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法制办将全文公诸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已实施了近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拟作修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近已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法制办将全文公诸其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许多章节,全文字数达一万余字,消防工作规定更规范、更全面。该稿经修改完善后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是1999年通过的,2004年曾首次修订。

  新法规明确各级各有关单位消防职责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一章,明确了各级、各有关单位消防职责。该稿规定,市、区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物业业主应当履行防火检查、保障公共疏散通道畅通等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出租的,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物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赋予公安派出所相关义务和责任,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政府应当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消防组织”也是新增的章节,该章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将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建立纳入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市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结合城市特种灾害事故处置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

区政府、街道办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重点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其他单位建立消防队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火灾发生后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现场

  新增的“火灾事故调查”一章规定,火灾发生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现场。当事人认为火灾有放火嫌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事故调查方面,该稿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公安消防人员不得“推销”消防器材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同时,也就执法规范作出规定,防止“假公济私”行为的发生。该稿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该稿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