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自己掏钱买3D眼睛 假酒是为了您的身体健康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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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谁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历年“3.15”,电商假货问题都是绕不开的热门话题之一.在电商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当下,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依然未能完全解决.在调查问卷中,几乎一半的消费者集中吐槽的是商品的质量问题.同时,也有网友无奈笑称,“想在网上买个正品不容易,现在,想评个‘差评’也不容易了啊.”昨日,陕西省工商局公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社会公众通过这些案例得到一些启示. 网购退一赔三案,绵羊皮其实是人造革.2015年1月,消费者张某在某网站花费780元购买了一件标注“绵羊皮”的衣服

谁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历年“3.15”,电商假货问题都是绕不开的热门话题之一。在电商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当下,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依然未能完全解决。

在调查问卷中,几乎一半的消费者集中吐槽的是商品的质量问题。同时,也有网友无奈笑称,“想在网上买个正品不容易,现在,想评个‘差评’也不容易了啊。”

昨日,陕西省工商局公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社会公众通过这些案例得到一些启示。

网购退一赔三案,绵羊皮其实是人造革。

2015年1月,消费者张某在某网站花费780元购买了一件标注“绵羊皮”的衣服,后发现皮质是人造革。卖家先以超过7天期限为由不予退货,后来又答应退货而不愿承担运费。

投诉至工商部门后,宝鸡市工商执法人员帮助消费者获取商家真实信息、送检皮衣,同时继续联系网站维权部和卖家处理该投诉。最终网络交易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服装款780元,加倍赔偿2340元,并支付服装检验费及交通费500元。

“五证不全”商品房案,无证售房还不愿退款。

2015年2月,消费者何某投诉称,2013年5月购房时交纳了认购款200294元,后得知商家在未取得预售证情况下便开始销售商品房,要求退还“认购款”并续签退款合同,约定“自客户提交资料齐全之日起4~6月内将客户交纳的认购款200294元退还给认购人”,但开发商仍迟迟不退款。

西安市双生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接诉后,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调解,地产开发商退还了何某认购款200294元。

假冒茅台酒案,饮用假酒身体不适。

2015年3月,消费者李某投诉称,他在榆林市府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2瓶贵州茅台酒,总金额13188元,饮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向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榆林分中心请求帮助鉴定该酒真伪。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联系贵州茅台酒厂打假员对酒进行鉴定,确认其中9瓶系假冒。最终商家退还李某货款13188元,并赔偿消费者15000元。喝酒伤身大家都知道,但是喝假酒伤身更伤心...伤的是一颗信任的心。

预付卡退款案,13万预付卡不能参与商场活动。

2015年6月,消费者翟某投诉称其在西安市某商城办理预付卡时交纳了133000元现金,工作人员称可享受商场所有活动,但在实际消费时却被告知预付卡费用只能抵现金使用,不能参与商场内赠送礼品活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工商所调解,消费者与商城达成调解协议,商城向消费者退还预付卡全款。

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案,卖车违规收4000元服务费。

2015年6月,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西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车时,商家收取了4000元金融服务费,随后要求退还遭拒,随后警方介入调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机动车交易管理所调解,该公司退还消费者4000元金融服务费。

侵犯人身安全案,老人摔伤超市拒赔。

2015年7月,消费者何某投诉称其在西安市某超市消费时,因楼梯式电梯无工作人员协助,导致老人严重摔伤,需要手术治疗。超市在支付4000元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太华北路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超市一次性补偿当事人8000元;每个月分批次给当事人送500元,共3个月;消费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超市负责结算。

农资产品消费纠纷案,使用膨大素葡萄反变小。

2015年8月,湖北荆州消费者田某称其于2015年4月在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花费6400元购买了680组完美牌膨大素,使用后出现葡萄颗粒小、色泽暗淡、自动脱落的现象,造成七八十万元经济损失,商家一直拒绝处理。经查,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搬离原登记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省局消保处指导西咸新区工商局沣东分局天台路工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诉,参照本法执行”组织双方调解,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田某损失费共计102500元。

利用通知或声明加重消费者责任案,看电影要自己买3D眼镜。

2015年2月,消费者刘女士和王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影城观影消费期间,被要求观影前需自行购买3D眼镜。杨凌示范区工商局12315处理中心调查认为某影城利用通知或者声明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将本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免除,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想利用通知或者声明要求消费者强制消费,却不知道这也是也自己犯罪留下证据,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