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冬桂情人 个人隐私需要尊重 炒作尹冬桂作风问题当止

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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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湖北枣阳原市长尹冬桂涉嫌受贿一案6月25日开庭审理.当地一些媒体并不满足于对庭审情况及案件本身进行报道,而是大事渲染所谓"案外因素",炒作其

湖北枣阳原市长尹冬桂涉嫌受贿一案6月25日开庭审理。当地一些媒体并不满足于对庭审情况及案件本身进行报道,而是大事渲染所谓“案外因素”,炒作其“疑与数男有染,人称女张二江”之类的“作风问题”。我认为这种报道方式、选择角度是不妥当的。

法律开庭审理的是尹冬桂涉嫌受贿问题,所谓“作风问题”并不在法庭审理内容之列。也就是说,这类东西本与庭审无关,有何连篇累牍报道之必要?

而且这些所谓“作风问题”,都是些未经组织部门调查的捕风捉影的东西。当地一家媒体报道中说:尽管目前不能证实尹冬桂在任职期间和多少男同志有染,但可以肯定的是,“女张二江”的传闻确实不少,当地群众对其生活作风也颇有微词。”

既然“不能证实”,又何来“可以肯定”?

报道又称:一位曾在市政府办公室工作7年的干部说,当时尹冬桂和某些部门的男同志关系非常好,甚至与司机的关系也不错。市政府干部个人的说法并不等同于组织结论,而“关系非常好”也并不能与“作风问题”画等号。如果恰恰只是“关系”非常好呢?下级想与上级“关系非常好”,出于礼貌上级表面上也与下级“非常好”,这种可能是否能被完全排除呢?至于与司机关系不错也很正常,并不等于一定“有问题”,因为这既没有人看到,也并未得到双方本人认可。

不是说“作风问题”就“肯定不存在”,问题在于,没有经过组织调查、没有正式结论就下论断甚至还在媒体上公开是十分草率的做法,是搞“作风问题”上的“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想一想,万一这“可以肯定”被有关部门给否定了,那可是要吃官司的啊!

退一步讲,这些“作风问题”即便属实,那也是个人隐私。组织可以调查,但知晓结论者也应局限在较小范围内,媒体更无权广泛传播。如果庭审涉及个人隐私还采取不公开审理呢,何况是未经证实的猜想、臆断!何况还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

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只要犯罪了,在道德问题上怎样杜撰都行。不能忘记,即便是犯罪分子,其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照样受到法律保护。媒体报道追求“卖点”无可厚非,但前提应该是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否则就是对他人尊严与法律的践踏。我们应旗帜鲜明地反腐败,但尊重法律规定与违法犯罪者人格尊严与之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