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定出台单独再婚夫妻可再生一胎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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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政策进行调整.以下情况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再生育申请增加了可以向女方“工作单位”所

《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政策进行调整。

以下情况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

再生育申请增加了可以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提出申请。此前,必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给在外地工作的人增加许多成本。

为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条例》规定对产假进行奖励扶持。

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实行晚育以及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2个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同时给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另增加产假30天;对参加婚(孕)前检查的,在法定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天。

《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要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资源富集的地方可以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