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老妇让女儿拿丈夫医保卡配药报销双双被判刑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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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75岁的邹某家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岁,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两个女儿都在萧山居住,2011年,邹某夫妇也搬到萧山.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 起初,因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萧山使用,周某每次拿着父亲老周的社保卡,去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后来,萧山也能用诸暨的社保卡了,邹某便让周某在萧山市

75岁的邹某家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岁,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两个女儿都在萧山居住,2011年,邹某夫妇也搬到萧山。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

起初,因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萧山使用,周某每次拿着父亲老周的社保卡,去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后来,萧山也能用诸暨的社保卡了,邹某便让周某在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配药。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老周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虽意识清醒,但已无法说话,故他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

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母女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今年8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前天,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医保卡也称医疗保险卡,是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医疗保险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关于医保卡的使用规定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并且中国目前也没有实行全国联网,医保卡的使用还仅限于在投保地。

使用医保卡就医或买药要到定点医保医院:

(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3)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医保卡是不能随便给别人用的,即使是血缘亲人关系也不行,更何况是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所以医保只限于本人使用,冒用他人的医保卡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而且这种冒用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对此提醒心存侥幸的朋友不要为了报销一些医药费而让自己吃上牢狱之灾。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该参保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每年报销一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医疗保险单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

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

3、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

4、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

5、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