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受贿案 你们因张宏伟犯受贿罪一案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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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你们因张宏伟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你们的申诉理由为:1

你们因张宏伟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你们的申诉理由为:1.本案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未启动,张宏伟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行贿人在装有摄像头的办公室行贿不合清理,行贿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虚假。

3.张宏伟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对姜某某代为支付部分购房款不知情,该部分购房款不应认定为张宏伟收受的他人财物。4.原审法院应调取鸿宸公司财务资料而未调取,导致未能查明案情。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未启动,张宏伟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申诉意见。经查,一审期间,被告人张宏伟及其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未能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辩护人申请查看侦查机关讯问张宏伟的同步录音录像,以确认张宏伟是否遭受刑讯逼供,法院予以了准许,但辩护人仅短暂查看少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即放弃继续查看,并未提出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反映出张宏伟受到了刑讯逼供,故一审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宏伟及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申请复制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将侦查部门对于张宏伟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指控证据随案移送,辩护人提出的复制申请于法无据,不予准许,但为了充分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准许辩护人查看。

后辩护人申请查看一审庭审过程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侦查机关讯问张宏伟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本院二审予以准许,及时调取后并通知辩护人到本院查看。辩护人得到准许后,并未到本院查看相关同步录音录……(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