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饮酒游泳溺亡 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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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7岁少女小李刚刚失恋,男子小赵叫她出来和两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席间,四人喝了酒.没想到的是,小李酒后执意要去游泳,不幸溺亡.对于小李的死,三名一同吃夜宵的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你不送我过去,我就跳车."听到小李的话,小赵吓坏了,立刻调转车头,将她送到河边.几个小时前,小赵将小李接出来吃夜宵,刚刚失恋的小李喝完酒情绪越来越激动,执意要去河里游泳,结果发生悲剧.三天后,小李的遗体在十几公里外被发现.事发后,小李的家属将小赵及同席两人告上法庭.近日,株洲县法院作出判决,小赵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7岁少女小李刚刚失恋,男子小赵叫她出来和两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席间,四人喝了酒。没想到的是,小李酒后执意要去游泳,不幸溺亡。

对于小李的死,三名一同吃夜宵的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你不送我过去,我就跳车。”听到小李的话,小赵吓坏了,立刻调转车头,将她送到河边。

几个小时前,小赵将小李接出来吃夜宵,刚刚失恋的小李喝完酒情绪越来越激动,执意要去河里游泳,结果发生悲剧。三天后,小李的遗体在十几公里外被发现。

事发后,小李的家属将小赵及同席两人告上法庭。近日,株洲县法院作出判决,小赵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判赔偿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散席后执意下河游泳溺亡

17岁的小李老家在外地,初中毕业后来到株洲县城,在一家足浴城上班。因长相水灵,嘴巴甜,很受顾客欢迎。工作期间,小李结识了男子小赵、小周,并与小周发展成恋爱关系。之后,小李因与小周闹矛盾分手,情绪低落。

2015年7月19日晚,小赵打电话邀请小李出来吃夜宵,小李说自己还没下班。于是小赵与另两个朋友先到河边吃夜宵。当晚12点左右小赵接到小李的电话,开车去她住处,接小李到河边继续吃夜宵。四人边吃边聊,还一起碰杯。席间,小李虽喝了近两瓶啤酒,人还算清醒。但小李在喝酒过程中,总说要到河里游泳,遭到三人一致反对。

次日凌晨两点多,小赵开车送几个人回家。他先送两个朋友回家,然后再送小李。小李在车上用小赵的电话打给前男友小周。因小周不愿出来见面,小赵听到小李很生气地说了句,“你不出来,我做鬼也不放过你”,但当时小赵没放在心上。

没想到车子开到半路,小李又提出要去河里游泳,小赵不同意。但此时小李反应很强烈,威胁道“你不送我去,我就从你车上跳下去”。小赵害怕她跳车,又把小李送到河边,停在水边不远处。

小李一下车就往水里走,小赵立马把她拖回来,并赶紧给小周打电话。就在这时,悲剧发生了,小李趁小赵不备,又朝河里走去,一下子就滑到水里。小赵慌了,立马跳河去救。小赵回忆,当时小李大喊救命,拼命抱住他。但小赵长得很胖,平日锻炼不多没什么体力,一番努力后,只好无奈放弃。就这样,小李慢慢地沉到水底不见了踪影。

事发后的第三天,小李的尸体在离事发地十几公里的地方被当地公安机关打捞上岸,经家属确认后,存放在殡仪馆。

一起吃夜宵的三人均成被告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对小李的死亡排除他杀。

小李的家属在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案件的介绍及观看视频后,认同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随后,公安机关组织小李家属、小赵、足浴城进行调解,但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两个月后,小李的家属又来到公安机关提出故意杀人的控告,但经审查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直到2017年,小李家属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小赵及一起吃夜宵的两人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38600元。

对此,小赵认为自己一番好意请吃夜宵,小李不是喝酒过多而死,而是清醒时出的意外,事发时他尽了抢救义务,事后也一直积极打捞和寻找小李遗体,同时也承担了相应费用,不应再承担责任。另两名被告认为自己更委屈,小李不是他们叫来吃夜宵的、不是他们接送的、吃夜宵时没劝酒、小李也没醉,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虽然曾阻止和搜救但仍属于疏忽大意

3名被告到底对小李的意外死亡要不要担责?

法官查明,小李当时并没醉酒,接送联系小李的都是小赵。小李的酒量如何、是否会游泳已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小赵没有把小李安全送回其居住的地方,相反还送小李到了河边,无形之中给小李的溺亡创造了条件。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证据,认定小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小赵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小李酒后与正常时的体力及精神状态均会有差异,加之其刚刚失恋,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并且在回去的车上在电话中对小周也讲过“做鬼也不放过你”的话,就应该预见到小李在凌晨2点多到并不熟悉情况的湘江里游泳的危险性,虽然小赵也采取了相应的阻止及搜救,但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对小李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小李自己走到河里落水是其溺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告小赵的过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应酌情赔偿原告70000元。另外两名被告对小李的溺亡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无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