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铭铭中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谈北大王铭铭抄袭案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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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在网上发表<北大教授王铭铭抄袭哈维兰著作的再举例>,就王铭铭抄袭哈维兰著作事件从事实上作了进一步说明.王著中抄袭的文字多以数万字计,我因忙

我在网上发表《北大教授王铭铭抄袭哈维兰著作的再举例》,就王铭铭抄袭哈维兰著作事件从事实上作了进一步说明。王著中抄袭的文字多以数万字计,我因忙于生计,不可能全部摘出。就已经列出的资料看,王铭铭教授抄袭的性质无疑已经非常严重。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就是说,哈维兰的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很显然,哈维兰对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受到王铭铭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王铭铭等译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享有哈著的翻译权。根据哈维兰在其著作中译本《序》,可知这一翻译得到了哈维兰的授权。然而,当王铭铭将哈维兰的文字移入自己的著作且不加任何说明时,就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无论根据上述哪一条规定,王铭铭都不能抄袭哈维兰的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王铭铭《想象的异邦》的出版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王铭铭如果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话,必须明确注明哪些文字来自哈维兰。可是,王铭铭的著作中没有类似说明,因此,只能说是抄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北大王铭铭教授的行为,显然属于此条规定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