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 同聚会13个酒友均被告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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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简单明了的一句话却没有几人能记住.2015年5月24日,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在东凤镇一酒店办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阿全在醉酒状态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东凤往小榄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阿全的父母却不这样想.2015年底,死者阿全的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5月24日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简单明了的一句话却没有几人能记住。2015年5月24日,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在东凤镇一酒店办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阿全在醉酒状态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东凤往小榄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阿全的父母却不这样想。2015年底,死者阿全的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5月24日阿成生日聚会当晚,和阿全在一起饮酒的13名酒友全部告上法庭。阿全父母称,当晚阿全与众被告一起饮酒至次日凌晨2点半,组织者阿成没有注意到阿全已经饮酒过量,放任他驾驶摩托车搭乘阿伟回家,阿伟回家后让阿全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回家,致使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原告认为,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被告阿成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没有对饮酒者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已经饮酒过量要开车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注意、阻止危险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更多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饮者,也有善意提醒、劝诫的义务,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计算,阿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众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答辩认为,原告阿全的父母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的更多责任也无事实依据。被告阿伍、阿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与死者没有接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阿全作为一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罔顾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被告阿成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由于被告阿成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应承担5%的责任。阿伟作为阿全离开聚会时的最后同行人,让其醉酒后自行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亦应对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阿伟应承担5%的责任。

关于被告阿杰等多名共同参加聚会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则表示,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的事故存在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因阿全自身需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3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伍执娟法官分析指出,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