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前飞被降级 许前飞是谁犯什么事相关资料背景起底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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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许前飞,男,汉族,1955年10月生,河南孟津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7年7月24日,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1974年10月,湖北省天门县后港公社知青:1978年03月,武汉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年01月,武汉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教师.副主任(其间:1985年09月至1988年07月,

许前飞,男,汉族,1955年10月生,河南孟津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7年7月24日,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

1974年10月,湖北省天门县后港公社知青;1978年03月,武汉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年01月,武汉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教师、副主任(其间:1985年09月至1988年07月,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8年10月至1989年09月,美国纽约大学进修);1988年1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

1990年10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庭庭长;1994年07月,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厅级);1996年11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3年02月,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正厅级,其间:2006年03月至2007年01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7年05月,海南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8年0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8年02月二级大法官);2012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13年0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个  人  资  料:

中  文 名:许前飞

国  籍:中国

民  族:汉族

出  生 地:河南孟津

出生日期:1955年10月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

现年62岁的许前飞早年在武汉大学先后获得哲学专业本科、国际法专业硕士、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并曾任教于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1988年起,许前飞开始其近20年的海南省法院及政府系统工作,之后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3年1月,许前飞被任命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虽然江苏并非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省份,但江苏省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审判团队机制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均可圈可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前飞接受媒体专访提到,江苏“仅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就达34个”。江苏高院还为全省员额法官开设“中国法学名家讲堂”,前4期均由许前飞主持。

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已有多名官员落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今年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在任上被查的法院系统官员还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卫平。曾与许前飞共事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也被指控受贿罪。至于许前飞妻子是谁小编至今也搜不到相关资料。

据中纪委通报,经查,许前飞同志身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前飞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此前,许前飞已在公众视野中“消失”2个月。直到7月21日官方消息,他已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报道显示,许前飞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今年5月5日调研江苏如东县法院改革创新工作。5月26日,原本应由他主持的江苏高院第五期“中国法学名家讲堂”讲座因故取消,但未向外说明原因。

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贵州省贵阳市举行,全国各省级高院院长均到场,只有许前飞缺席。

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消息,7月21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经过表决,决定接受许前飞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在江苏政法界,许前飞此前被认为是学者型大法官。2014年,他被南京大学聘为兼职教授。

2017年“两会”期间,许前飞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称,江苏虽不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一批试点省份,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审判团队机制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措施得到上级领导肯定。“仅制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就达34个”。

作为江苏省高院院长,他带头审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2014年11月至12月,许前飞亲自担任二审审判长,审理了倍受关注的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上诉案”。据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此前向澎湃新闻透露,2016年,许前飞审结多起案件。

在公众视野中,许前飞因多次针对舆论热点事件发表看法而受到媒体关注。2016年12月4日,许前飞对“聂树斌案”的一番表态曾引发关注。

据此前新闻报道,当天,江苏省高院举行新任命审判员宪法宣誓仪式,许前飞以《敬畏法律》为题发表讲话。他说,聂树斌案的启示是,法官手中的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能惩恶扬善,实现正义。也可能剑走偏锋,伤及无辜。因此,行使权力应当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许前飞分析说,这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有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问题,有人发现,有人提出,也有人被告知别去蹚这个浑水。“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怕什么呢?怕丢了头上的乌纱帽,甚至怕自己的身家性命,但有没有想过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呢?”他告诫新任命法官,“尔俸尔禄,民脂民膏,黎庶易处,苍天难欺”,这是对百姓的敬畏,对法律的敬畏。

说完这些话10个多月后,许前飞因涉嫌严重违纪而被查,降级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

“长安街知事”日前发文称,中央纪委此前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许最近已被撤销党内职务,降为正局级非领导岗位,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许前飞今年2月份起被企业公开实名举报。2月8日,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举报信称,“在2月8日上午江苏省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在其所作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江苏牧羊集团股东权益案件未审先判。”此后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再发举报信,称许前飞在“牧羊股权再审”案中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案件,涉嫌巨额权钱交易。

作为出身于高校的“学者型法官”,许前飞经常将“敬畏法律”之类说辞挂在嘴上,声称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老百姓的“横挑鼻子竖挑眼”。然而,正是这么一个二级大法官,日前却被中央纪委通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法律当然应该被敬畏;正如一句广为人知的法谚所说,法律还应该被信仰。但在我看来,更应该被敬畏的却是法治。敬畏法治,就能明白作为“治国理政最高学问”(许前飞语)的法律,如果没有法治加以确保与约束,就会成为某些位高权重者手中“以案谋私”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所谓敬畏法律,实际上只是一个幌子。

敬畏法治,就应该从内心中遵从法治的几条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原则,宪法第12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原则一经宪法确认,实际上就成了法治的最高原则之一。因此,所谓敬畏法律,必须首先敬畏法治;而敬畏法治,则必须首先敬畏法治的这一最高原则——独立审判权。

由于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就检察权而言,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而每个检察院内部,也实行首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制。但是,法院系统则有所不同。独立审判原则所强调的“独立”,不仅仅是作为整体的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还包括其系统内部的独立。

各法院之间的所谓“上下级”关系,其实并不是上下隶属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一种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另一方面,所谓系统内部的独立,还包括每个法院的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的独立判决权。

当然,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定夺。但这只是单个法院内部的程序性制度安排,它仍然是排斥外部干涉的,包括来自更高级别法院首长的干涉。

许前飞身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和院长,受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当然是(至少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他个人必须对此承担责任。但是,许前飞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和插手之所以能成功,则说明独立审判原则尚未落到实处。

所以,除了惩治违法违纪的司法官员,还要扎紧制度篱笆、全面落实独立审判这一宪法条款和法治准则。许前飞号称“敬畏法律”,其实作为法律方面的行家里手,他太明白法治不彰之下法律的“工具理性”意义了。这方面的漏洞,必须堵死。

此前网上已有关于许前飞的举报。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曾在今年2月22日发出公开信,举报许前飞滥用司法公权,以“内部电传”的形式违法指定管辖,再审五年前已判决的案件。信中还称,许前飞与案件一方当事人存在巨大的利益输送嫌疑。

我们是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现代表公司及8000职工,极其愤慨地投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牧羊股权再审”案中大搞权钱交易,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案件及其背后涉嫌巨额权钱交易的事实,并提请贵单位对许前飞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防止牧羊这一民族品牌被一纸枉判搞垮。

我司牧羊集团,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公司专业生产饲料机械,目前位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二,是中国驰名商标、知名民族品牌,也是江苏省利税大户。自2002年牧羊集团实现股权流转,特别是近年,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公司获得了较快增长。目前在全球拥有44个办事处,出口连续六年占全国饲料机械出口总量的60%以上,是国家农牧装备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领军企业。企业的快速不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满足私欲”。

但是,2016年6月以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一手操纵下,公司稳定、正常的发展受到所谓“股权再审”案件的严重困扰和破坏。经过案件关系人对许前飞院长几年的策划和经营,许前飞终于开始滥用职权,对江苏高院2011年10月12日已经判决、生效达五年之久的“李美兰诉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 (2011)苏商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特别是启动再审以来,许前飞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胆大妄为,不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刻意为败诉一方当事人翻案!

一方面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将六年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李美兰(许荣华妻子)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生效判决撤销,并指定到许一手掌控的南京中院重审,意图翻案;另一方面,以法院内部电传推翻《仲裁法》指定撤仲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将许荣华申请撤销扬州仲裁委案件违法指定到南京中院审理,并在许前飞的直接干预下,直接撤销扬州仲裁委的生效裁决,许荣华向南京中院再次起诉,意图再次翻案。

如果错判万一成立,企业目前健康发展的局面必将发生剧烈的逆转,牧羊集团目前在职职工对此无不愤慨、无不忧心如焚!

贵单位“志求抑扬邪和正,乐为人民鼓与呼”,自创刊以来就一直敢于发声,敢于披露社会不公,关注民生正义,祈望贵单位能够主持正义,监督此类典型违法行为。现将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在“牧羊再审”案中肆意践踏法律,“以言代法”,办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事实投诉如下:

一、许前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程序,违法滥用院长案件再审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表明,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种情形存在,院长才有权提起再审。江苏高级法院2011年10月审理结束的“李美兰诉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是自然人许荣华与陈家荣所代表的工会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原判决五年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根据法律规定,许前飞院长本无权提起再审。但是,由于许前飞深陷关系人给他的巨大利益,于是他不惜践踏法律,滥用院长手中的再审权力,并且在与牧羊集团员工交流时一再表示——“除非要我的命,否则一定要把牧羊的案件管到底!”一边是代表工会陈家荣的集体权益,一边是代表个别侵权股东的利益,试问,如果没有内幕,没有钱权交易,许前飞为什么要把六年前江苏高院审定的案件推倒重来?!

二、许前飞人为和精心操纵再审过程,审委会“一言堂”,裁定文书“未审先判”,把本案设计成注定“改判”的结果

“李美兰诉许荣华、陈家荣股权案”事实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牧羊集团原股东之一的许荣华,为避免其因侵权需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出转让股份,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同意受让,支付了转让款,并办理了股份转让工商变更手续。之后,许荣华看到公司在管理层的领导下,面对经济危机没有倒下,反而因股权结构稳定,获得了更好更快的发展,后悔转让股份,于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转让价格低,“显失公平”,仲裁庭依法驳回许的仲裁申请。为此,许荣华又指使其配偶李美兰作为原告起诉自己,认为转让股份时配偶不知情,转让协议无效,导演了一场荒唐的自己起诉自己的把戏,一审二审法院理所应当驳回了诉讼请求。

李美兰的案件,早已超过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的期限,许前飞想要“提起再审”,须经审委会讨论通过。而自许到任江苏省高院院长以来,其专横霸道没有一个审委会成员敢提反对意见。因此,包括本案在内,江苏省高院审委会已经瘫痪,省高院实际由许一人说了算。本案也是许前飞借用审委会名义,实现个人一手操控案件的典型。

极为荒唐和蹊跷的是:在对本案尚未再审情况下,许前飞指使手下的人搞“未审先判”,“提起再审”的法律文书,竟明确认定五年前的判决“确有错误”。按照许前飞院长同牧羊集团负责人交流时所说,“审委会30人,除他之外的29名委员,一致同意提起再审”。且不论如此大案,没有任何反对意见本不合常理,仅就五年前的案件审理,是同一个法院、同样的绝大多数审委会成员、同样的民二庭审理,仅仅换了一个院长,五年后就推翻已审结案件,执意为败诉一方当事人翻案,这难道不是许前飞一手操控、制造冤假案的有力证据吗?

三、许前飞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涉及牧羊集团的案件全部指定管辖,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本案再审的过程中,许前飞滥用职权,以江苏高院的名义于2016年9月12日向全省各市各级人民法院发出“苏高法电[2016]626号”的电传,决定对涉及牧羊集团及其参股的公司所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电传所作出的决定,仅针对牧羊集团,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指定管辖的规定。此做法违反了指定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全部法律规定,涉嫌妨害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严重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在许前飞的指使下,江苏高院以上述内部电传形式强行违法改变《仲裁法》撤仲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将撤销仲裁案件指定到许一手掌控的南京中院审理,并经过极短时间审理推翻扬州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这种违法行为是许前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典型表现。

四、许前飞罔顾法律规定,指令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目的是为一方当事人翻案后恢复股权“排除障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江苏高院直接裁定违法保全案外人的股权。当案外人提出保全异议后,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以审委会的名义,执意保全案外人财产,公然践踏法律,不能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在许前飞的一手操纵下,再审过程违反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超越审理范围,判决结果极不公

本案再审的依据2016苏民监9号裁定书,审判长为史留芳,合议庭成员有代理审判员林佳,代理审判员王强。该裁定认为,原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再审。本案再审2016苏民再227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为史留芳、林佳、王强,这样的合议庭安排,违反民事诉讼法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同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本案合议庭成员,在案件确定再审之前,已经确认原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而审理本案前,合议庭就已经有了结论,庭审注定成为可有可无的过场。

事实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不公正性和对他人权益的严重侵犯已经体现,不但造成牧羊集团市场销售遭遇巨大挑战,也打击牧羊集团全体员工努力奋斗的信心和积极性。

六、许前飞院长对本案何以如此“上心”?只缘涉嫌巨大的利益输送

以上所指几点,已经足见许前飞这位所谓法学出身、资深的法律权威,是如何地置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不顾,肆意践踏法律,视法律为手中玩物,为了达到为案件一方“翻案”,不惜触碰法律红线、逾越制度底线。这位院长大人为何对本案如此“上心”、如此卖力?

经过了解,我们得知,许前飞院长同案件的一方关系人,已经有几年的“密切交往”,他们之间极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输送。李美兰和许荣华的多个诉讼案件,一直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等人作为代理人,而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前任院长周佑勇、现任院长刘艳红(二人系夫妻),同许前飞均系武汉大学校友。许前飞到任江苏高院院长后,不仅担任了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而且通过周佑勇夫妇,同李美兰、许荣华的案件代理人叶树理,交往极其频繁,关系早就发展到“花天酒地”地步。许前飞跟牧羊集团员工交流时,亦亲口承认他们系“很好的朋友”。而许荣华曾公开说他在他们的身上已经花了“两千多万元”,另一知情人也讲这个官司要打下来少不得要花“三、四千万”,说他们为了打赢这个“官司”下了“大本”,“局已经做好,笃定要赢”。围绕上述的人进行实际巨额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的,还有一个关键人叫徐斌,此人系牧羊集团股东之一,劣迹斑斑,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后买通公安机关个别人员将2003年查办未结案件的六本卷宗隐匿毁灭,目前公安机关仍在继续查处。徐斌因与牧羊集团同业竞争,严重侵犯牧羊集团利益,为了逃避牧羊集团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做大自己的公司,一直妄图控制牧羊。本案违法再审,也是徐斌同许荣华一起,背后伙同东南大学法学院的“一帮人”,输送巨大利益绑架许前飞而共同策划的一系列恶意诉讼之一。

七、江苏许前飞不顾自己身份,多次欺骗牧羊集团员工和经营层,背后原因不可告人

2016年9月18日,许前飞在牧羊集团19名员工代表交流时,明确提出:如果你们不相信我,我可以做工作申请最高院把牧羊系列案件移送到其他省份管辖审理。在牧羊集团多次申请下,2016年9月19日,许前飞在接待牧羊集团经营层,明确指出:“只要你们提出书面申请,我就正式向最高院报,我一定提我的建议。我明确告诉你,我非常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把整体案件移送出去。”同时许院长还表态,你们有什么想法,可随时跟我沟通。牧羊也在2016年9月底分别向合议庭史留芳副庭长、许前飞院长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但许院长接到申请后出尔反尔,通过立案庭负责人等人全盘否认曾经的表态和承诺,而且极其强硬地拒绝与牧羊集团的任何沟通。

结合9月25日,对方当事人之一曾在山东展会跟我司员工讲“我们马上回牧羊了,许院长接待你们只是糊弄你们,案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的话,背后的利益纠葛已经极其深厚了。法律在许院长眼中也只是儿戏,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而已。

综上所述,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在“牧羊股权再审”案中肆意践踏法律,办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事实确凿,无可抵赖。他因落入“人情、关系、金钱”陷阱之中,违法将五年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提起再审,与导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落马被查的案件何以惊人地相似!

我们不禁要问:许前飞为了一己之私,如此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他对法治的信仰和坚守到哪里去了?!他一意孤行,置牧羊集团的8000员工根本利益于不顾,要为一个严重违法和侵害牧羊集团权益的个人争“股权”、攫取牧羊集团发展的成果,他的立场、良心、感情到哪里去了?!

许前飞把自己装扮成“冤假错案”的纠正者,实际在制造真正的“冤假大案”!此案如果作出错判,当事人许荣华若通过阴谋手段再成牧羊集团股东,这会导致我们现在的公司分崩离析,一个代表中国制造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民族企业即将毁灭,我们全体员工即将失业!正义和公正将不复存在!

许前飞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已经充分证明他是一个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司法腐败不丢手、对党纪国法不畏惧,公然破坏和挑战法律底线的“害群之虎”!

牧羊的员工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数次集体向许前飞提出诉求,但毫无效果。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牧羊这一民族企业的稳定和8000员工和数万家庭的安定,在此,我们深切恳求各大媒体介入监督许前飞及受其裹胁的办案人员依法行手中权力,依法维护牧羊集团及8000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全体员工期待着公平和正义到来!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孙旭清,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联系电话:1380527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