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孩花钱打赏女主播 全身赤裸引诱男孩骗取6000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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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男孩打赏女主播,居然4天就花费了6000元,家长知道后气愤不已.10岁的邓邓(化名)平时喜欢唱歌跳舞,孩子嚷着要在手机上唱歌,于是妈妈就把手机给了孩子.结果,当用钱的时候才发现,微信里的钱没有了.查了记录才发现,这些钱都被儿子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 最近几天,潘女士十分气愤,因为她的10岁儿子竟花费了6000多. 潘女士说,8月21日晚上,老公给她打电话,说需要给别人转5000块钱,"我打开微信钱包,准备转账时,才发现钱包里只有几百块钱.因为我们俩经营一家小店,经常有顾客通过微信的方式付款,少说也

男孩打赏女主播,居然4天就花费了6000元,家长知道后气愤不已。10岁的邓邓(化名)平时喜欢唱歌跳舞,孩子嚷着要在手机上唱歌,于是妈妈就把手机给了孩子。结果,当用钱的时候才发现,微信里的钱没有了。查了记录才发现,这些钱都被儿子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

最近几天,潘女士十分气愤,因为她的10岁儿子竟花费了6000多。

潘女士说,8月21日晚上,老公给她打电话,说需要给别人转5000块钱,“我打开微信钱包,准备转账时,才发现钱包里只有几百块钱。因为我们俩经营一家小店,经常有顾客通过微信的方式付款,少说也有7000块钱。”潘女士查阅了交易记录,发现从8月17日到8月20日,这4天里一个叫“星币充值服务”的项目一直显示在记录中,最少的有1元,然后是10元,最多的则是1200元。

潘女士点开再看,也就是“星币充值”,不显示将钱充到哪里去?思来想去,想到儿子最近两天爱玩自己的手机,拉来儿子一问,儿子也不清楚,说他没花。但他说他听歌来着,在里面给女主播送过礼物,需要星币。

潘女士顺势再往下查,发现儿子还玩了游戏,也有金额不等的消费。潘女士这气不打一处来,将儿子狠狠的教训了一番。“我就是太信任他了,他说喜欢听歌,喜欢跳舞,说手机上唱歌软件,能跟着唱,我就把手机给他,谁知道他就花钱打赏女主播,那不就等于给人送钱么?”

8月2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潘女士的家中,见到10岁的邓邓。他的身上青一处紫一处的,潘女士说,把她气的把孩子打了一顿,“我打着他,疼在他身上,也疼在我心里,他哭我也哭,我和老公一起做小生意,每个月挣得也不多,没想到孩子这么不懂事……”。孩子说,就是听女主播唱歌。问他有没有花钱,他摇头。

在潘女士的微信钱包交易记录中,华商报记者查看了一下,消费主要集中在8月17日到8月20日这4天里,而且最为集中的就是8月17日下午1时至5时这之间,给女主播送礼物间隔最短的一两分钟一次,4天总共买星币送礼物花去近6000元,而仅17日下午短短4个小时里,就花去4700多元。

华商报记者现场让邓邓演示了给女主播送礼物的过程,只见他打开妈妈手机中的“酷狗音乐”,然后点到“看”的界面,有“热门推荐”、“女神直播”。邓邓说,他送礼物的名字叫“远空山”,这个名字是他随便想的,然后总共关注了8位女主播,都是他喜欢听的,进去听歌,然后给她们送礼物。“我也点过歌,点过周杰伦的歌,还有别的,让主播唱,点歌也是需要星币的,如果进去的时候她们唱得好听,我也会送礼物,送礼物也是需要星币的。我送了礼物,她们就会说‘谢谢远空山’送的礼物……”

邓邓会操作,但却不知道星币是拿钱来买的。按照邓邓现场演示,在直播的女主播界面右下方,点送礼物的小图标,会弹跳出一个窗口,显示“星币不足,请先充值”的字样,邓邓点击充值,就会进入一个充值界面,上面写着选择充值金额,总共六个框,依次是¥10、¥50、¥100、¥300、¥600,和¥1200,邓邓说,有些点的歌要的币多一些,他会根据上面的显示选取,像这样的符合(指向¥50的图标),就是5000个星币,选取好后,界面又会弹跳到微信的支付界面,同样,上面写着人民币的符号加数字,然后写收款方为酷狗音乐,下面是立即支付的按钮。邓邓说这样就充值到星币可以送礼物了……问他知不知道数字前面的符号是什么意思时,他摇着头表示不知道。

邓邓妈妈潘女士说,孩子不懂,难道那些网络上的女主播也不懂吗?难道没人管吗?这么小的孩子就让打赏,她承认自己对孩子也疏于管教,“但你看看,这些主播都成什么样子,用的这些图片,几乎都是全身赤裸,这不是毒害孩子嘛!”潘女士想通过法律的渠道为自己维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目前未成年人花钱打赏主播屡见不鲜,日益盛行。

所谓网络直播,就是主播与网民互动,让对方对自己进行“打赏”的行为。这些粉丝通过金钱送来的“礼物”,就是网络主播的获利。在民法上,这种网络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赠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事发后,孩子家长,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被认为有效。显然,4天花费近6000元用于打赏的行为,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对应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

打赏”是一种民事行为,且目前直播平台众多且观看打赏途径非常方便,致使很多孩子在不知不觉情况下就进行了大量消费,且目前为止没有上限,也不存在延迟,这种没有节制的“资金流”,本身就潜藏着“洗钱”等犯罪风险。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现已经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交易起草法律规定,因此,赵良善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一样需要进行法律规制,需要门槛和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