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杀人案 河南“李怀亮涉嫌杀人案”一审宣判无罪

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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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新社平顶山4月25日电 (记者 李贵刚)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公开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

中新社平顶山4月25日电 (记者 李贵刚)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公开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当天开庭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是该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多年来,虽然该案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李怀亮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期间,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原标题:河南“李怀亮涉嫌杀人案”一审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