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尸检 律师:雷洋案 尸检真的能承载如此重大之责吗?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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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人民大学硕士雷洋已逝,任凭世人如何惋惜如何质疑,终不能复活.而生者,能否就此摆脱"束缚",获得"新生",亦是无法确定之事.而今,雷洋家属及公众似乎都寄望于尸检,

人民大学硕士雷洋已逝,任凭世人如何惋惜如何质疑,终不能复活。而生者,能否就此摆脱“束缚”,获得“新生”,亦是无法确定之事。

而今,雷洋家属及公众似乎都寄望于尸检,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事件真相。确实,事件走到这里,一干能证明执法过程的证据都恰好阙如,尸检似乎就成了唯一能揭示真相的办法。但,尸检真的能承载如此重大之责吗?大众能够信赖参与尸检的法医吗?

法医的尸体检验是怎么一回事,究竟能够告诉我们哪些真相?很多人不一定了解,仅知道会从中得知死亡原因。而尸检,仅仅有死亡原因是远远不够的。依照赵子琴主编的《法医病理学》(第4版)所载,尸体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案件的重建等。

在该教科书中,还设有专章详细介绍了“法医尸体检查”之有关内容。以上是法医病理学有关理论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是法医取得病理检验资质应当具备的基础学科知识。

尸检程序和技术规范层面,有司法部制定的《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内部技术规范之《伤病关系分析方法》SJB-P-10-2009,等等。

以上这些规范,首先作为参加尸体检验之法医之守则,其次也是检验其检验报告之准据。理论上,法医独立检验、不受任何外力所影响,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因此具有客观性、科学合理性;理论上,不服首次尸检报告结论,也是有质疑之依凭的,也是可以申请重新检验的。

但,实践上,要质疑尸检报告并最终推翻一份尸检报告,难之又难。事例有,且不止一则。遗憾总会有,那么,我们对独立且遵循了正当程序之检验结果,就要接受之。也唯有这种正当程序下的结果,才是看得见的公正的结果。

然而,我们可以信任参加雷洋尸检的法医吗?业务技能上,我是毫不怀疑的,绝对是国内顶尖的法医专家。但我对他们会不会受到外力影响,没有确信。他们能否“戴上眼罩”,对外界纷争不闻不问,对企图扰乱独立、公正之手不见或视而不见呢?

一个尸体检验可能承载不了大众所期望的东西,假如这个世界本来就是且一直会是这样的话。这其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逻辑是,死亡原因与执法合法性之间本不存在关联性。即,我们可以用暴力致死的尸检结论来证明执法非法,但不能反过来用猝死这样的死因来证明执法合法。如果承认执法应遵守正当程序的话,上述逻辑就是当然之理。

也但,曾经的事例,一再地提示这种理念仍然强势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这也是无论民众还是执法机构,都在类似事件后将宝押在尸体检验上来的缘故。这其中的逻辑就是,死于疾病或其他意外,执法就合法;死于暴力,执法就非法。那么,现在我们能够期待,也是唯一的,就是等待这份尸检报告。

如此看重尸体检验报告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缺乏相应的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与司法审查程序。类似事件无法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不能不说是法治进程中的极大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