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原书记王茂设司机被公诉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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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山西一市委书记司机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起公诉中国青年网北京6日电(记者 康乐)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消息,2015年12月17日,山西省朔

原标题:山西一市委书记司机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起公诉

中国青年网北京6日电(记者 康乐)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消息,2015年12月17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朔州原市委书记、运城原市委书记王茂设的司机赵建亮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介绍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的罪名。法律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刚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明显不同,后两种受贿罪的主体都是本人,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 

此外,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受贿者本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无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构成犯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只有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