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周以忠 原开封市市长周以忠违纪 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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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经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经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决定》,听取和审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0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表决通过《关于接受周以忠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并通过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出缺情况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维新说,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物价上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财政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高度重视“三公”经费公开问题,着力促进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努力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效督促整改审计查出问题。

任前发言、就职宣言成为今后任命干部的“规定动作”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规定,今后在任命有关人员过程中将作任前发言和就职宣言。《决定》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决定》规定了任免范围是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在任免程序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须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进行就职宣誓。

原开封市市长周以忠因违纪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昨日,记者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经会议表决通过,接受原开封市市长周以忠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据了解,原开封市市长周以忠,在南阳、开封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等谋取利益,收取巨额贿赂。并且借逢年过节之际,收取党员干部款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2011年5月15日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其采取“双规”措施。

因严重违纪,周以忠提出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经常委会议表决通过,接受周以忠的辞职请求。

周以忠辞去代表资格确认后,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945名。